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控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10歲女兒。案件星期三(11月26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別兩度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0歲女童X;另於2023年的某日在香港,猥褻侵犯11歲女童X;及在2024年1月16日,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灰白頭髮的被告今穿白襯衫到庭。他在法官宣佈撤銷控罪後,走出犯人欄。
女事主早前供稱,入睡時被父親摸其胸部、下體等,被問及「舒唔舒服」,其後又被父親捏臀部。保母的書面供詞指,事主向她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事後曾因被父親非禮而𠝹手自殘。
練官今裁決時指,關於X證供的可信性,是整個審訊的關鍵所在。X在盤問時竟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控罪所指事情沒有發生,X自己推翻第一控罪提出的證據。
練官指,有關保母離職的原因,X的説法是,自己向保母投訴,不想和被告同睡床上,保母遂勸告被告,數天後保母被解僱;惟保母的證供卻指,自己是因私人理由而辭職,兩人對於離職時間的説法亦有不同。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練官裁決時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練官續指,事件發生在主人睡房,當時事主的孖生姐姐睡在床邊改建的窗台上,若有任何異樣,姐姐會被驚動,而X在被侵犯時沒有反抗,雖然可能是被驚嚇,所以沒作出抗拒動作,但X隨即睡去,練官認爲難以置信。
練官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案件編號:DCCC489/2024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