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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助教涉的士內非禮女乘客 事主供稱遭強吻摸胸 被撳頭向下體

法庭事

35歲男助教涉的士內非禮女乘客 事主供稱遭強吻摸胸 被撳頭向下體
法庭事

法庭事

35歲男助教涉的士內非禮女乘客 事主供稱遭強吻摸胸 被撳頭向下體

2026年06月02日 16:23 最後更新:18:34

35歲男助教涉嫌於2025年2月初,在從中環駛往沙田顯徑的的士上,非禮女乘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男助教不認罪,案件星期二(6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被告將車停在昏暗的濾水廠橋底後,移至後座強吻她,強迫她摸其下體,又撳其頭部壓向自己下體,並伸手入衫捏其胸部。

被告早前案件提訊時步出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早前案件提訊時步出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胡振威,報稱助教,他被控於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在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事主X在屏風後供稱,2025年2月1日凌晨,她在中環威靈頓街一間酒吧飲酒後,致電男友接她回家,其後由男友在街邊截停一輛的士去接她,當時的的士司機正是被告胡振威。X獨自上車坐於後排左邊乘客位,身體向右傾斜躺下。上車約5分鐘後,的士在紅綠燈位置停下,被告轉身用左手觸摸其大腿和臉,行車期間更多次試圖與她搭話,但她未有回應。

X稱,的士到達沙田目的地時,她發現並非平時落車地點,而是附近濾水廠橋底附近一處燈光昏暗的位置。被告停車後,自行落車,從後排右邊車門進入車廂內,並坐到她身旁。被告扶她起身,之後就抱她,親吻並伸舌頭入事主嘴。X推開被告,之後被告捉着X右手,強迫X摸他下體2至3秒,X立即縮手,然後X見被告拉開褲鏈,「用力撳住我個頭,將我個嘴壓向佢下體。」

X形容當時心情好驚,腦袋一片空白,即刻用力推開被告。X續稱:「佢之後又拉開我件衫嘅拉鍊,伸手入嚟,摸我胸部,仲捏咗兩三下。」

案件星期二(6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星期二(6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X稱當時想離開現場,但覺得坐「霸王車」不好,所以未有離開。X其後以想喝水為由,支開被告,被告下車步行買水,數分鐘後返回並給她水喝,X表示想回家,被告將她載到附近便利店停下。被告收車資後再度抱她,並問她「可唔可以之後一齊出嚟玩?」,X拒絕。

X下車後走回家,洗澡後致電男友告知事件。翌日早上9時,她與男友一同前往警署報案。

案件編號:ESCC80/2026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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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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