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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印刷工人涉4度非禮案年幼養女罪成 還柙至9.30判刑

法庭事

48歲印刷工人涉4度非禮案年幼養女罪成 還柙至9.30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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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印刷工人涉4度非禮案年幼養女罪成 還柙至9.30判刑

2025年09月17日 15:06 最後更新:15:06

48歲印刷工人自2016年起非禮當時9歲養女,包括同睡一床時摸胸及非禮私處等,及至2023年更變本加厲,養女後向社工揭發事件並報警。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星期三(9月17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陳官接納事主證供是合情合理且誠實可靠,被告還柙至9月30日作求情及判刑。

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星期三(9月17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

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星期三(9月17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

被告C.C.S,被控於2016至2023年,在葵涌住所內4度猥褻侵犯女童X。X早前供稱,她和生母、被告及妹妹同住涉案單位,在她讀小四、中一和中四時,被告與她同床睡覺,被告曾摸其胸和腰、用手指非禮X私處、扯開X的內衣和拉下其褲子;在首次非禮事件中,當被告從後摸X胸部時,他更說「小心我插你」、「你大個就知道㗎啦」。

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非禮養女,X的母親2019年起離家,他向X和其妹妹表示可繼續照顧兩人,但要求兩人直至成年前不可結交另一半,因他不想處理養女的感情問題。但2022年12月,他發現X與同班同學拍拖,被告遂暫停提供X的生活費,令X心生不滿,為將被告趕出單位和受「姨姨」唆擺而誣告被告非禮。

陳官裁決時指,辯方質疑X在盤問下迴避問題,但事隔多年,X對事件細節有模糊之處,亦不足為奇,她對有關母親和男友的問題表示不記得或沒印象。但即使記憶模糊,也沒輕率回答,不能算是迴避問題。而X在盤問下更道出自己家因遭人追債,居於寄養家庭等難堪事實,可見X作供時已盡力回答。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X供稱她一直沒揭發事件,是因害怕事件曝光後,她和妹妹會失去依靠,考慮到當時生母已離家,X的特殊家庭背景,陳官接納其顧慮屬實。陳官亦指,X證供簡單直接,作供自然及合情合理,盤問下亦沒動搖,故接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且涉案單位的登記人是X、其妹妹及母親,如她想將被告趕出單位,根本無須大費周章誣衊被告。

陳官裁定被告4項罪名成立,並押後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精神和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277/2024

男保安2021年在沙田希爾頓中心當值時,半年間4度非禮甚至企圖強姦邊緣智商的33歲女同事X,包括摸胸及指插下體等,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企圖強姦罪成,判囚6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1月14日)在高等法院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上訴方邏輯存在漏洞,拒絕批出申請許可,並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上訴人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上訴方主張,X的智力雖存一定問題,但具備足夠認知能力應對當時處境,她與男保安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起初都獲得她同意。X在審訊中承認了諸多對自身指控不利的細節,包括同意購買避孕套、自願與對方同眠、事後共同吃早餐並為對方買維他奶等,且曾告知對方自己過往的感情經歷。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上訴方認為,這些行為與遭遇性侵的表述存邏輯矛盾,推測X是因冬天更換制服產生負面情緒,進而出於氣憤作出誣告,並再次強調X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能理解並決定男女之間發生的相關事宜。

惟彭官指,按常理,若真的遭遇性侵,不會有這些行為;若要誣告,也不會承認這些對指控不利的細節。彭官表示,上訴方認為X因氣憤而故意誣告,卻無足夠智力在審訊中反駁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一說法在邏輯上存在漏洞。

彭官續稱,近百年的個案中,從未見過心思如此縝密、能精心設計誣告情節,卻又在關鍵問題上自相矛盾的女性。這恰恰說明X的智力狀況確實特殊,她並非刻意選擇性回應,而是在某些事情上堅信自己所說的是事實。

智力障礙者或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後,可能出現事發時未呼救、事後才投訴的情況,其行為邏輯不能以普通成年人的標準衡量;而且,陪審團亦已充分考慮X的智力狀況,綜合其年齡、處境及細節,選擇相信她的陳述。故此,上訴庭沒有理由認定本案的定罪存在安全隱患或疏忽。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但假若屆時再被駁回,上訴人將無可避免地被法庭頒令「減時命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會當作刑期計算。

63歲男被告吳兆榮,與33歲女事主案發時受僱於友邦護衛,2人均在沙田希爾頓中心任職全職夜更保安,而女事主智商僅得74,屬「邊緣智商」,自理能力相等於14歲人士。

被告於2021年5月及6日某日當值時,要求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未獲女事主同意下,不顧X不斷拒絕,先後觸摸女事主胸部、指插女事主下體、捉女事主手觸碰自己下體。被告另於2021年7月及10月,再叫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脫掉雙方衣物,嘗試強姦女事主,女事主反抗並推開被告,被告最終放棄其猥褻行為。女事主翌月向社福機構投訴,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無非禮佢」。原審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女事主沒長期精神創傷後遺症,但性侵事件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及焦慮,但被告未必肯定知道女事主是邊緣智商,終判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6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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