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印刷工人自2016年起非禮當時9歲養女,包括同睡一床時摸胸及非禮私處等,及至2023年更變本加厲,養女後向社工揭發事件並報警。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星期三(9月17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陳官接納事主證供是合情合理且誠實可靠,被告還柙至9月30日作求情及判刑。
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星期三(9月17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
被告C.C.S,被控於2016至2023年,在葵涌住所內4度猥褻侵犯女童X。X早前供稱,她和生母、被告及妹妹同住涉案單位,在她讀小四、中一和中四時,被告與她同床睡覺,被告曾摸其胸和腰、用手指非禮X私處、扯開X的內衣和拉下其褲子;在首次非禮事件中,當被告從後摸X胸部時,他更說「小心我插你」、「你大個就知道㗎啦」。
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非禮養女,X的母親2019年起離家,他向X和其妹妹表示可繼續照顧兩人,但要求兩人直至成年前不可結交另一半,因他不想處理養女的感情問題。但2022年12月,他發現X與同班同學拍拖,被告遂暫停提供X的生活費,令X心生不滿,為將被告趕出單位和受「姨姨」唆擺而誣告被告非禮。
陳官裁決時指,辯方質疑X在盤問下迴避問題,但事隔多年,X對事件細節有模糊之處,亦不足為奇,她對有關母親和男友的問題表示不記得或沒印象。但即使記憶模糊,也沒輕率回答,不能算是迴避問題。而X在盤問下更道出自己家因遭人追債,居於寄養家庭等難堪事實,可見X作供時已盡力回答。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X供稱她一直沒揭發事件,是因害怕事件曝光後,她和妹妹會失去依靠,考慮到當時生母已離家,X的特殊家庭背景,陳官接納其顧慮屬實。陳官亦指,X證供簡單直接,作供自然及合情合理,盤問下亦沒動搖,故接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且涉案單位的登記人是X、其妹妹及母親,如她想將被告趕出單位,根本無須大費周章誣衊被告。
陳官裁定被告4項罪名成立,並押後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精神和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277/2024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