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保安2021年在沙田希爾頓中心當值時,半年間4度非禮甚至企圖強姦邊緣智商的33歲女同事X,包括摸胸及指插下體等,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企圖強姦罪成,判囚6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1月14日)在高等法院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上訴方邏輯存在漏洞,拒絕批出申請許可,並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上訴人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上訴方主張,X的智力雖存一定問題,但具備足夠認知能力應對當時處境,她與男保安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起初都獲得她同意。X在審訊中承認了諸多對自身指控不利的細節,包括同意購買避孕套、自願與對方同眠、事後共同吃早餐並為對方買維他奶等,且曾告知對方自己過往的感情經歷。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上訴方認為,這些行為與遭遇性侵的表述存邏輯矛盾,推測X是因冬天更換制服產生負面情緒,進而出於氣憤作出誣告,並再次強調X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能理解並決定男女之間發生的相關事宜。
惟彭官指,按常理,若真的遭遇性侵,不會有這些行為;若要誣告,也不會承認這些對指控不利的細節。彭官表示,上訴方認為X因氣憤而故意誣告,卻無足夠智力在審訊中反駁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一說法在邏輯上存在漏洞。
彭官續稱,近百年的個案中,從未見過心思如此縝密、能精心設計誣告情節,卻又在關鍵問題上自相矛盾的女性。這恰恰說明X的智力狀況確實特殊,她並非刻意選擇性回應,而是在某些事情上堅信自己所說的是事實。
智力障礙者或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後,可能出現事發時未呼救、事後才投訴的情況,其行為邏輯不能以普通成年人的標準衡量;而且,陪審團亦已充分考慮X的智力狀況,綜合其年齡、處境及細節,選擇相信她的陳述。故此,上訴庭沒有理由認定本案的定罪存在安全隱患或疏忽。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但假若屆時再被駁回,上訴人將無可避免地被法庭頒令「減時命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會當作刑期計算。
63歲男被告吳兆榮,與33歲女事主案發時受僱於友邦護衛,2人均在沙田希爾頓中心任職全職夜更保安,而女事主智商僅得74,屬「邊緣智商」,自理能力相等於14歲人士。
被告於2021年5月及6日某日當值時,要求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未獲女事主同意下,不顧X不斷拒絕,先後觸摸女事主胸部、指插女事主下體、捉女事主手觸碰自己下體。被告另於2021年7月及10月,再叫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脫掉雙方衣物,嘗試強姦女事主,女事主反抗並推開被告,被告最終放棄其猥褻行為。女事主翌月向社福機構投訴,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無非禮佢」。原審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女事主沒長期精神創傷後遺症,但性侵事件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及焦慮,但被告未必肯定知道女事主是邊緣智商,終判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62/2024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