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法庭事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法庭事

法庭事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2026年01月14日 13:16 最後更新:13:16

男保安2021年在沙田希爾頓中心當值時,半年間4度非禮甚至企圖強姦邊緣智商的33歲女同事X,包括摸胸及指插下體等,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企圖強姦罪成,判囚6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1月14日)在高等法院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上訴方邏輯存在漏洞,拒絕批出申請許可,並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上訴人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上訴方主張,X的智力雖存一定問題,但具備足夠認知能力應對當時處境,她與男保安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起初都獲得她同意。X在審訊中承認了諸多對自身指控不利的細節,包括同意購買避孕套、自願與對方同眠、事後共同吃早餐並為對方買維他奶等,且曾告知對方自己過往的感情經歷。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上訴方認為,這些行為與遭遇性侵的表述存邏輯矛盾,推測X是因冬天更換制服產生負面情緒,進而出於氣憤作出誣告,並再次強調X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能理解並決定男女之間發生的相關事宜。

惟彭官指,按常理,若真的遭遇性侵,不會有這些行為;若要誣告,也不會承認這些對指控不利的細節。彭官表示,上訴方認為X因氣憤而故意誣告,卻無足夠智力在審訊中反駁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一說法在邏輯上存在漏洞。

彭官續稱,近百年的個案中,從未見過心思如此縝密、能精心設計誣告情節,卻又在關鍵問題上自相矛盾的女性。這恰恰說明X的智力狀況確實特殊,她並非刻意選擇性回應,而是在某些事情上堅信自己所說的是事實。

智力障礙者或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後,可能出現事發時未呼救、事後才投訴的情況,其行為邏輯不能以普通成年人的標準衡量;而且,陪審團亦已充分考慮X的智力狀況,綜合其年齡、處境及細節,選擇相信她的陳述。故此,上訴庭沒有理由認定本案的定罪存在安全隱患或疏忽。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但假若屆時再被駁回,上訴人將無可避免地被法庭頒令「減時命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會當作刑期計算。

63歲男被告吳兆榮,與33歲女事主案發時受僱於友邦護衛,2人均在沙田希爾頓中心任職全職夜更保安,而女事主智商僅得74,屬「邊緣智商」,自理能力相等於14歲人士。

被告於2021年5月及6日某日當值時,要求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未獲女事主同意下,不顧X不斷拒絕,先後觸摸女事主胸部、指插女事主下體、捉女事主手觸碰自己下體。被告另於2021年7月及10月,再叫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脫掉雙方衣物,嘗試強姦女事主,女事主反抗並推開被告,被告最終放棄其猥褻行為。女事主翌月向社福機構投訴,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無非禮佢」。原審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女事主沒長期精神創傷後遺症,但性侵事件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及焦慮,但被告未必肯定知道女事主是邊緣智商,終判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62/2024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