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傳統有「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之說,尤其在清代。地方官員要面聖也不容易,尋常百姓更是困難。然而在乾隆年間,有一位來自西方的商人洪任輝(James Flint)不服輸,膽敢到北京向乾隆皇帝「告御狀」,有如「老虎頭上捉虱乸」,想想他的下場也不禁捏一把汗。
清代對外貿易雖不如唐宋開放自由,但在限制下的通商還是可行的。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設立了粵海關,代替原來的廣州市舶。當時外商可在中國沿海的廣州、廈門、寧波、泉州4個通商港口,而且與日俱增,對治安構成壓力。比如英國商人曾多次違反清政府禁令,漸漸有「移市入浙」的趨勢,他們企圖直接打開中國絲茶產區的市場,使寧波成為第二個澳門。據說在乾隆下江南遊玩時,從蘇州地方官得知,每年僅蘇州一個港口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其中竟有幾百條船的貨物賣給了外國人。他還親眼看到江浙一帶海面上每天前來貿易的外國商船絡繹不絕,這些商船大多都攜帶著武器,這讓乾隆帝憂心忡忡。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仍限令西方商船只許在廣州一口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等地。江、閩、浙三海關只辦理本國商船運載進出口貨物及東洋、南洋商船貿易手續,史稱「一口通商」。
1760年廣州俯瞰圖。省河上大小船只熙來攘往,一派繁榮景象。(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外國人也不滿足於現狀。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二十四日,一艘掛英國旗的小船突然現身大沽口外。天津距離北京不遠,當時屬於外商的禁地,原則上外商是不可能進入的。可船上的乘客竟是一位準備「上訪」的洋人,準備向當時粵海關監督李永標「告御狀」!
那位洋人正是本文的主角洪任輝。乾隆二十年(1755年),洪任輝以通事(翻譯)的身份隨東印度公司英國商船隊前往浙江寧波貿易。但在「一口通商」政策下,洪任輝等被要求「仍回廣東貿易,不得在此停泊」。洪任輝不敢得罪浙江官員,於是率船離開。可是,他並沒有南下回廣州,而是決心勇闖虎穴,直接到北京「告御狀」。他說︰「我一行十二人,跟役三名,水手八人,我系英吉利國四品宮,向在廣東、澳門做買賣,因行市黎光華欠我本銀五萬餘兩不還,曾在關差衙門告過狀不准,又在總督衙門告狀也不准,又曾到浙江寧波海口呈訴也不准,今奉本國公班衙派我來天津,要上京師伸冤。」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關於粵海關洋船貿易減少的上諭。內容為英商多次北上浙江,使粵海關稅收減少,因此下令加倍徵稅以限制英船北上。(資料圖片)
當時天津大沽營游擊趙之瑛對於洪任輝的遭遇深表同情,加上洪任輝也明白到中國官場的潛規則,即場奉上5000兩銀子作為酬勞,所以最終狀紙成功送到乾隆帝手中,內容有以下七條︰
一、關口勒索陋規繁多,且一船除貨稅外,先要繳銀三千三四百兩不等。
二、關監不循舊例准許外商稟見,以致家人多方勒索。
三、資元行故商黎光華欠外商銀五萬兩,關監、總督不准追討。
四、對外商隨帶日用酒食器物等苛刻徵稅。
五、外商往來澳門被苛索陋規。
六、除舊收平餘外,又勒補平頭,每百兩加三兩。
七、設立保商,外商貨銀多被其挪移,延擱船期等。
清代廣州省河繪圖(節選)。旗幡為約1760年廣州城靖海門外粵海關巡口的「總巡稅課」旗幡。(資料圖片)
剛開始的時候,乾隆帝考慮到洋人不遠千里而來,還是作出了四項具體安排:
一、由給事中朝銓把洪任輝從天津帶到廣東,跟粵海關監督李永標對證。
二、派福州將軍新柱前往廣州,「會同該督李侍堯秉公審訊」。
三、警告李侍堯有「失察之咎」,要求他不能「稍存回護之見」,或「於會勘時不處心確審」,否則嚴加治罪。
四、明確案件處理原則:既不能偏袒李永標,查實就治罪;也不能縱容不法,尤其是查清楚是誰跟洋人串通,「代夷商捏砌款跡,慫恿控告」。
七月二十日,新柱、朝詮和李侍堯齊聚廣州,審訊了已被解除職務的李永標,並對洪任輝呈詞裡的七個要點進行了逐一回應。如果歷史真的按這樣發展的話,也許便沒有日後的鴉片戰爭。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著令粵海關採辦洋貨的上諭。表示要採購洋鐘錶、西洋新樣器物等。(資料圖片)
事後的發展,是乾隆帝也是「一口通商」制求下的既得利益者,官員很快便想到從利益方面著手說服主子乾隆帝。李侍堯在奏摺中即強調,粵海關一直在給朝廷採買奢侈品,滿足乾隆帝對西洋物件的喜愛。並指出在乾隆十八年(1753年),光現銀一項,粵海關就上交50多萬兩,超出江、浙、閩三個海關之和,成為內務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在不想斷絕財路的情況下,乾隆帝意識到事情不會那麼簡單,「恐有內地奸人為之商謀」,於是轉到研究誰人寫狀紙一事上。
欽差大臣新柱等奏定審明英商洪任輝狀告澳門等關口勒索陋規定擬緣由折。(資料圖片)
剛開始的時候,洪任輝一口咬定,是旅居噶喇巴(今雅加達)的福建僑商林懷寫的。於是,林懷被誘騙回國,招致治罪和抄家。李侍堯跟行商打聽獲悉,洪任輝曾在仁和行內跟四川籍商人劉亞匾往來甚密。於是,劉亞匾也被逮捕,承認其「始則數授夷人(洪任輝)讀書,圖騙財物,繼則主謀唆訟,代作控詞」。這一陳述也得到了洪任輝的認可。
不過,洋人上訪屬史上前例,《大清律例》沒有明文規定罪責。李侍堯仍轉到洪任輝勾結中國內地居民的一罪上入手,建議「唯有嚴加防範,若有交通內地奸民之事,即查拿驅逐回國,則別國商不再敢往浙矣」。
清代中國廣州大觀圖 (資料圖片)
最終,乾隆帝以證據不足為由,判粵海關總督李永標無罪,但被扣上了看管家人不力的帽子,不僅罷官免職,而且枷號鞭責後解部發落;受賄家人「鞭後發邊省為奴」。至於洪任輝本人,「因系夷人不便他遣,姑從寬在澳門圈禁三年」,期滿後即被驅逐出境,不得再入中國。至於代寫御狀的劉亞匾下場更慘,被重罰斬首。事後清政府不但不開放貿易,而且加速推進防範外夷,可以說洪任輝北上「告御狀」是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