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食客認識40歲食肆女侍應後經常「攬攬錫錫」,女侍應在工作期間疑吸入二手大麻而感到不適及暈眩,男食客藉詞送她回家後進行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男食客強姦罪成,黃佩琪特委法官接納被告沒有預謀或周詳計畫,而是利用女事主不適的情況趁機強姦,但強姦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亦在女事主本應感到舒適安全的家中犯案,判處他入獄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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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被告江偉民被控於2020年4月15日強姦40歲X。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一時之間控制不了自己才犯下本案,承認沒有使用安全套及在女事主家中犯案,均屬加刑因素,但認為本案不涉及暴力,沒有以非法手段進入女事主住所,亦沒有重覆強姦,只屬中度嚴重的強姦案,並非最嚴重的強姦案,希望法庭以監禁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的兒子形容被告是好爸爸,不相信被告干犯本案,被告的妻子雖已原諒被告,但正在申請與被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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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佩琪特委法官判刑時指,案發當日被告見X不適而送她回家,被告推倒X在床上強行脫去衣物,X當時掙扎並嘗試推開被告,表明她十分暈眩,希望被告離開其家,但被告不顧X意願繼續上下其手,在X不同意下進行性交及在X體內射精。X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偶有入侵性記憶,每日出入住所不斷提醒她是次強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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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認為被告沒有預謀,沒有周詳計畫,沒有預計刑食肆內會有大麻味道,而是看到X不適才趁機送她回家後進行強姦,被告強姦時錯以手掩X口,沒有使用安全套,令X有患上性病或懷孕的風險,但X沒有嚴重傷勢,沒有證據指被告施以過量武力,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不大,考慮被告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5年半。
案件在高院判決。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