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生疑2023年2月兩度遭內地來港的繼父非禮,繼父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4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事主X供稱,凌晨睡覺時,感到臀部、鎖骨至胸口遭人來回撫摸,她下床查看時只見到人影,由於屋內只有一家四口,母親和妹妹當時熟睡,故她認為是繼父摸她;X和母親曾在WhatsApp討論,X擔心母親如果離婚,會失去公屋,而母親則指「捉住佢(被告)把柄,令佢一世抬唔起頭。」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操普通話的被告Z.C.L,被控於2023年2月5日及11日在深水埗猥褻侵犯X。
事主X供稱,她家住九龍,是一個公屋單位,屋內沒有房間,兩張碌架床分別在大門兩側,而她平時睡在其中一床下格,被告睡在另一張床的上格,而母親和妹妹則一起睡在該床的下格。X稱2023年2月5日凌晨,她回家後沖涼和睡覺,惟半夜她醒來,並感到臀部隔住被子遭人撫摸,為時數秒,其後又感到腳腕被人捉住,她踢開對方後,感到不對勁,便下床查看,只見有物體爬上對面床的上格。X當時亦上前觀察,發現妹妹和母親Y正在熟睡,故當時認為是被告摸她。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X續指,2月11日凌晨,她睡著後,再次感覺到左邊鎖骨至胸口位置遭人來回撫摸,對方又摸向她腹部,她便用手捉住對方的手,但遭甩開,她下床查看,只見一個人影跑返向對面床,她肯定是被告。X稱她事後曾告知母親,但兩人沒有選擇立即報警,因為她們不熟悉香港法律,擔心反而遭被告誣衊。X又指,由於不想讓被告聽見,故兩人走進廚房及用WhatsApp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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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庭上向X展示部分WhatsApp對話截圖,顯示X曾向Y稱,如果能夠搬走,可以不用報警;Y指如果離婚,被告最多只會給予一萬元贍養費,但X則著Y千萬不要離婚,擔心會失去公屋,又指除非被告願意給予3萬元贍養費,那失去公屋也可接受;Y又指X為何不捉緊被告的手做證據,又指「捉住佢把柄,令佢一世抬唔起頭」,X指被告還是可以否認。
X確認對話內容,又指當時不知道也可以報警,因此打算買閉路電視鏡頭;及至2月13日,兩人曾與被告對質及要求被告給錢X,讓X搬走,被告堅持自己沒有摸X,X覺得無法解決,才選擇報警。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資料圖片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