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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生遭父兄多次非禮 兄長5項控罪2項成立5.24判刑

16歲女生遭父兄多次非禮  兄長5項控罪2項成立5.24判刑

16歲女生遭父兄多次非禮 兄長5項控罪2項成立5.24判刑

2023年05月05日 15:04 最後更新:15:04

現年16歲女生於2015至2019年間,疑遭生父及兄長多次非禮,包括遭兄長在旺角街頭用手肘撞胸等。現年17歲、正在應考公開試的兄長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法官游德康5日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兩罪名成立,惟指被告在街上撞到妹妹胸部,有可能是因為人流較多而發生意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餘3罪脫。案件押後5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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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被告W.C.K.被控於2018年至2020年某4日,先後4次在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X;及於2019年1月某日在旺角猥褻侵犯女童X。事主父親W.K.F.早前承認4項猥褻侵犯罪,亦於5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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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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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生控告父兄非禮。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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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決時,引述事主X證供,指她在2018年某日凌晨睡覺時,遭被告摸胸而醒來,X問被告做甚麼,被告則稱想要借耳機;及後在2019年夏天某個晚上,X靠在客廳椅子上,而被告從後靠近X,並用下體隔着褲子磨擦X臀部約5至8秒。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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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中,否認有發生上述兩件事。但法官指X直接交代事件,不認為她有捏造事實,考慮到X當時年紀,她沒有即時揭發、更想過原諒被告和啞忍,亦屬合理和可以理解。另外,被告曾以借耳機作為藉口,亦反映他自知行為不當。

其餘3次事件則分別發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X稱在旺角街上、荃灣一個街市和荃灣住所內,被告用手肘和肩膀撞她胸部數次;被告警誡下曾稱他在2019年曾「用膊頭撞阿妹個胸」。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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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慮到X作供時同意當時旺角街上人流較多,人與人之間距離很近,她不肯定被告是否故意;同樣地在荃灣街市內,人流不少及環境較狹窄,「郁一郁」便有可能撞到對方,因此法官認為不能排除意外或被告貪玩的可能性。而就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其實他沒有表明是故意,而兄妹之間會有碰撞亦非不可能,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官認為該招認不可給予太多比重,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3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被定罪後,法官續准他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寄語被告「唔理點都好啦,努力考好個兩科。」

16歲女生控告父兄非禮。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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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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