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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慈善團體:立遺囑趨年輕化 不少港人到來處理內地資產

兩岸

內地慈善團體:立遺囑趨年輕化 不少港人到來處理內地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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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慈善團體:立遺囑趨年輕化 不少港人到來處理內地資產

2023年07月10日 11:09 最後更新:11:58

內地有慈善團體獲當局認可提供訂立遺囑服務,運作10年來。負責人說,見證了民眾財產增多、立遺囑年輕化、不少港澳台居民到來處理內地資產,當中8成是港人。

「中華遺囑庫」創辦人陳凱接受訪問時說,「遺囑庫」至今保管25萬多份遺囑,當中6300多份已經生效。除了住宅物業等資產,近年亦有不少人為虛擬資產立遺囑,包括遊戲帳戶以至電子支付工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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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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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當初成立的目標是要推動民眾及早安排資產分配,有助家庭和諧。他指出,如果無立遺囑,當一個人離世後,其婚姻伴侶可繼承一半財產,其餘屬於子女或父母,想改變繼承次序就要訂立遺囑。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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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遺產事務委員會委員黃得勝表示,市民同樣可以在本港立遺囑處理內地的資產,但提醒有關遺囑需要一併包含本港及內地財產,一般會獲內地當局認可有效。

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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