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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黎智英無理覆核國安委決定 需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

政事

高院指黎智英無理覆核國安委決定 需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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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黎智英無理覆核國安委決定 需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

2023年08月03日 13:56 最後更新:13:5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並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一併駁回兩案申請,8月3日頒布書面判詞表示,《香港國安法》指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不應申請司法覆核,下令他需以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金額有待計算。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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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一方指,人大釋法沒有確實指出會否影響他聘用Tim Owen的決定,亦沒有清晰表明授權國安委就他聘用Tim Owen一事作決定,而他申請原訴傳票後,才得知國安委在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涉及國安,並建議入境處處長應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以致原訴傳票申請淪為學術性討論,而且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建議法庭就兩案不作訟費命令。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指出,未能成功申請司法覆核的人士一般不會被命令需支付答辯方訟費,黎智英的申請雖提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原訟庭曾開庭處理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香港國安法》並沒有授予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他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亦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及越權原則,以致申請毫無爭辯之處,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提到,律政司早於2023年4月去信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建議中止司法覆核訴訟程序,但黎智英無理堅持,不跟從律政司建議。黎智英從一開始便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原訴傳票申請亦理據貧乏,本應在收到律政司信件後撤銷原訴傳票申請,因此理應以彌償基準向答辯方支付兩案訟費。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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