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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攬6枚獎牌!香港亞運史上第一人 狂收馬會300萬元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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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攬6枚獎牌!香港亞運史上第一人 狂收馬會300萬元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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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攬6枚獎牌!香港亞運史上第一人 狂收馬會300萬元獎金

2023年10月02日 15:42 最後更新:15:56

昨日(10月1日),香港游泳運動員何詩蓓通過社交媒體晒出與獎牌的合照,她在杭州亞運會上獨攬2金1銀3銅一共6枚獎牌,成為中國香港代表隊史上單屆亞運會的獎牌王。

何詩蓓通過社交媒體晒出與6個獎牌的合照。

何詩蓓通過社交媒體晒出與6個獎牌的合照。

此前港隊的單屆亞運會獎牌王是場地單車名將李慧詩,後者在2018年雅加達亞運會上收穫了2金1銀合共3枚獎牌。

今次杭州亞運會,何詩蓓直接將李慧詩的紀錄提升了2倍,收穫了6枚獎牌,包括2枚金牌1枚銀牌和3枚銅牌,成為港隊亞運會獎牌王。

出色的成績也為何詩蓓帶來了豐厚的獎金獎勵。根據馬會推出的「賽馬會優秀運動員獎勵計劃」,於杭州亞運會個人項目奪金、銀、銅牌分別可獲得100萬、50萬及25萬。獎團體項目前三名分別可獲得200萬、100萬及50萬港元。何詩蓓獲得的是兩個個人項目的金牌、一個個人項目的銀牌、一個個人項目的銅牌、兩個團體項目的金牌,累計獎金300萬元。

何詩蓓即將在本月底迎來自己26歲生日,她的父親來自愛爾蘭,母親則是香港人。她身高1米75,主攻女子短途自由泳項目,創造港泳隊的諸多歷史,她是香港第一位在青奧會上獲得獎牌的運動員,同時也是香港第一位在短池世錦賽上奪得金牌的游泳運動員。東京奧運會,何詩蓓獲得了女子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兩枚銀牌。

除了何詩蓓外,今次亞運獎金榜第2大贏家是劍擊張家朗和高球許龍一,他們都得到一面個人金牌和一面團體銅牌,預料可得到125萬馬會獎金。

賽馬會優秀運動員獎勵計劃獎金榜現況:
---杭州亞運現金獎勵已達2,550萬元(截至10月1日)

港隊累計已奪6 金15 銀19銅,獎牌總數40個
(個人: 4金10銀8銅)
(團隊: 2金5銀11銅)
*以獎牌總數計排亞運獎牌榜第5,以金牌計排第8。

港隊在各項目得到獎牌和相關獎金:

高球
個人 許龍一 金牌: 100萬
團體 許龍一、黑純一、張雄熙、伍城鋒 銅牌: 50萬

單車
個人 李思穎 銀牌 50萬
個人 梁嘉儒 銀牌: 50萬
團體 楊倩玉、李思穎 銀牌: 100萬
團體 李思穎、楊倩玉、梁寶儀及梁穎儀銅牌: 50萬

電競
團體 陳卓傑、羅慶隆、葉浩林、葉煒林、袁柏林 銀牌: 100萬

馬術
個人 蕭頴瑩 銀牌: 50萬
團體 蕭頴瑩、陳萃彥、何苑欣銅牌: 50萬

劍擊
個人 (花劍) 張家朗 金牌: 100萬
個人 (花劍) 蔡俊彥 銅牌: 25萬
個人 (重劍) 江旻憓 銅牌: 25萬
個人 (重劍) 何瑋桁 銅牌: 25萬
個人 (花劍) 陳諾思 銅牌: 25萬
團體 (花劍) 張家朗、蔡俊彥、楊子加、崔浩然 銅牌: 50萬
團體 (重劍) 江旻憓、佘繕妡、陳渭泠、朱嘉望銀牌: 100萬
團體 (重劍) 何瑋桁、方凱申、吳浩天及劉昊峯銅牌: 50萬
團體 (花劍) 陳諾思、鄭曉為、關渝澄、符妤名 銅牌: 50萬

欖球
團體 男子 金牌: 200萬
團體 女子 銅牌: 50萬

划艇
團體 林新棟、王瑋駿 金牌: 200萬
團體 張海琳、梁瓊允 銀牌: 100萬
個人 趙顯臻 銅牌: 25萬

風帆
個人 魏瑋恩 銀牌: 50萬
個人 洛雅怡 銀牌: 50萬
個人 馬君正 銀牌: 50萬
個人 鄭清然 銅牌: 25萬
團體 祥傑、阿輝 銅牌: 50萬

壁球
團體 湯芷穎、何子樂、陳善鈺 銀牌: 100萬
團體 梁子軒、劉子均、鄧銘漮 銅牌: 50萬

游泳
個人 女子 何詩蓓 (100米自由泳) 金牌: 100萬
個人 女子 何詩蓓 (200米自由泳) 金牌: 100萬
個人 女子 何詩蓓 (50米自由泳) 銀牌: 50萬
個人 男子 何甄陶 (50米自由泳) 銀牌: 50萬
個人 女子 何詩蓓 (50米蛙泳) 銅牌: 25萬
團體 (4X100混合泳) 歐鎧淳丶何詩蓓、簡綽桐、譚凱琳 銅牌: 50萬
團體 (4X100自由泳) 何詩蓓、歐鎧淳、譚凱琳、鄭莉梅 銅牌: 50萬

武術
個人 劉徐徐 銀牌: 50萬
個人 許得恩 銀牌: 50萬
個人 陳穗津 銅牌: 25萬

(團體隊伍獎金基本上由得獎成員平分,但最後怎樣分配,包括是否有初賽/後備選手同樣參與分配,由體院決定,然後通知馬會。)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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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甄陶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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