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新質生產力」成為重點關鍵詞。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界定自己是新型研發機構,要在香港發展「新質生產力」方面力爭上游。生產力局主席陳祖恒話,香港發展新質生產力包含創新、高品質、緑色、人才4個元素,要在這幾方面尋求突破。推動香港創新發展之餘,亦為國家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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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力局首席數碼總監黎少斌介紹紡織業的「智能微工廠」,可以由一條線織出一件衫,做小批量產品。
生產力局介紹各方面的成果,如政府撥款只佔生產力局收入的22%(下左2方格)。
生產力局主席陳祖恒。
陳祖恒以生產力局大力推動的「智能生產線」為例,政府在2022年建議透過再工業化資助計劃,資助更多智能生產線在港設立,目標是將智能生產線由當時約30條增至2027年超過130條。陳祖恒話,如今已發展了76條智能生產線,未來很有機會達標。
生產力局總裁畢堅文(左)。
生產力局總裁畢堅文就提到「智能微工廠」。畢堅文話,香港受限於土地面積有限和生產成本較高,香港工業發展,需要通過新模式,實現持續增長,因此「智能微工廠」(Micro factory)」的新概念,將成為香港工業發展的主流方向。
生產力局首席數碼總監黎少斌介紹紡織業的「智能微工廠」,可以由一條線織出一件衫,做小批量產品。
畢堅文話,香港土地有限人工較貴,企業要發揮科創優勢,發展高端精細的產品製造,做小批量、客製化產品,並大大降低庫存。
生產力局介紹「智能微工廠」的概念。
「智能微工廠」是採用先進的智能生產技術和系統,來實現高度靈活的生產方式,提升空間使用效率,形成智能空間。「微工廠」將會充分利用生產力局開發的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科技,及有關智能生產項目的經驗及技術,包括生產力局設計的「貓頭鷹」生產線與及「天工開物」多用途工業人工智能應用平臺,為本地工業發展香港特色的「智慧微工廠」。
生產力局發展「智能微工廠」概念,的確有因地制宜去發展新質生產力的理念。
生產力局介紹各方面的成果,如政府撥款只佔生產力局收入的22%(下左2方格)。
順帶一提,如今政府撥款只佔生產力局收入的22%,他們透過向企業提供顧問等服務,不斷增加收入,正在打出一條新道路。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