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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傑:「UBER」崛起起對香港的士業,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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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傑:「UBER」崛起起對香港的士業,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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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傑:「UBER」崛起起對香港的士業,是好是壞?

2024年05月27日 15:25 最後更新:15:30

「UBER」崛起起對香港的士業,是好是壞?

劉世傑-就是敢言

    還記得多年前,筆者申請政府的青年自薦計劃的交通事務局擔任義工,在面試前,考官安排小組討論,當時的題目是「UBER掘起對香港的士業,是好是壞?」那個時候,由於未用過「UBER」服務,完全不懂在面試中分享,結果當然是不獲取錄了。

    後來,得到朋友建議,下載了「UBER」程式。自此之後,筆者都會透過「UBER」來叫網約車或的士,不用擔心身上現金不足而做成不便,而且較有效找到合理的服務。

    近日,政府批准市區的士起錶加到29元起,的士業界表示失望,也曾經多次搞工業行動,逼使政府學澳門一樣,謝絕「UBER」市場。可是,未有網約車之前,不論在香港,澳門,以至內地,的士服務都是問題多多,特別是濫收車資的情況非常嚴重。單是香港拒載、濫收車資、車長駕駛態度惡劣等,最少佔業界的3至4成。這情況是否仍然屬“少數害群之馬”相信大家心裡有數。因此,筆者認為「UBER」的出現,正正就是用市場去軟性打擊的士業界多年來的問題。

 *圖片來源:星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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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香港市民都質疑,既然國家大力支持網約車,為什麼香港政府在推行網約車合法化,會重重困難,遲遲都未有解決方案?這歸咎於港英政府年代推出的士牌照賣斷的措施。由於的士牌照是有配額,導致在市場是有炒賣價。最高峰時,一個的士牌可以800萬元成交,現在大約300萬元便可以成交,未來也預計會繼續下跌。可是,一旦政府一刀切宣布網約車合法化,的士牌的價值會即時急劇下跌,會引起持有的士牌的牌主強烈反抗。由於那些牌主,當中涉及會計師,立法會議員等,他們在議會上有影響力,所以政府也不願意貿然得罪這些投資者。反之,鄰居城市深圳,的士牌照全部都是政府持有,然後發專利牌照給的士營運商,而且每隔幾年就要申請續牌,情況等如現時香港的專利巴士公司專營權。因此,深圳市政府在處理的士問題上,比香港容易很多。

    如果要有效解決的士業界劣質,以及「UBER」定位問題,政府最近決定發出的士公司牌照,給予5個營辦商,以車隊制服務乘客。同時,該5個營辦商也必須提供手機應用程式,以及可以讓乘客和的士車隊平台協議一個車資,而不限制只按咪錶收費。基本上,除了沒有增加的士牌現額外,已經近乎將網約車的模式全面在香港推行。筆者估計,「UBER」會順利成為其中一個營辦商,因為畢竟當年就是特區政府邀請UBER來香港服務。同時,現有的士商會也估計會獲政府批一個公司牌照,希望他們認真想想如何提供令市民滿意的服務吧。不過,如果的士公司化後,拒載,濫收車資,駕駛態度差等等問題仍未根治,那就要認真考慮全面把網約車市場合法化了。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同步推出兩個措施,一是的士發生意外或違法事情,車主需負責,此舉可以令現有牌主會主動介入牌照承租的車行和司機質素,包括其駕駛安全等等。同時,政府也推出的士牌照回收計劃,由於車主需負責車行和車長的駕駛紀律,車主不能再躺平收租,故部分牌主可能覺得風險增加而主動交牌給政府,而政府可以用合理價收回牌照,再重新發牌給有興趣的公司,而該合理價,絕不等於市場價,而是政府認為的合理價值。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跟國家的速度走,才是令香港維持競爭力的方法。電子支付,網約車,駕駛全面監控等等都是國家近年普及的新生活模式,反而香港的士還是大部分必須用現金支付,而且經常不依最佳路線,企圖收更多車資,當然只會被網上叫車程式淘汰。因此,跟國家速度走,好像現時「UBER」在香港一樣,才可令香港市民,以至整個的士業都有良好的體驗。




就是敢言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呢度係公海,唔可以亂嚟嘅,只有呢隻船所註冊嘅國家先可以拉我㗎啫」。相信只要是看香港電影長大的港人,都熟知這句說話的出處。發哥(周潤發)的《賭神》系列電影深入民心,這句說話便是出自《賭神》第一部戲中反派——陳金城(鮑漢琳飾演)的經典名句。因為這句話,使大家從小就有一個“出咗公海犯法唔會比香港警察捉”的印象;同樣地,在90年代一眾黑社會題材電影當中,“江湖大佬”們犯了事便會“著草”國外。但事實上,公海或境外、外國對港人來說又是否法外之地呢?

 *經典港產電影《賭神》劇照。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電影只需要把劇情表達清楚,不需要向觀眾逐項去解釋相關法律條文,故此觀眾才會出現上述的錯覺。如上電影中述所提及的執法權問題,在現實中涉及到“屬人管轄”的法律概念。“屬人管轄”是國際法中的一項管轄原則,其核心原理是國家對公民有天然的法律聯繫,這種聯繫使國家有權對公民在全球任何地方進行法律管控。簡單來說就是:只要你是某國或地區的公民,那麼你不論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犯罪,你的所屬國/所屬地都有權對你進行拘捕或通緝,境外也並非是法外之地。以《賭神》的例子為例,哪怕船隻使出公海,除了船隻註冊國的巴拿馬政府外,若陳金城為香港市民,當他回港時,香港警方也是有權拘捕他的。

    除了上述提及的“屬人管轄”外,國際法中的管轄原則還有“普遍管轄”、“屬地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指一些被國際社會公認的犯罪行為,如種族滅絕、戰爭罪、反人類罪等;“屬地管轄”則是國家對其領土內發生的一切活動均擁有管轄權;“保護管轄”則是針對威脅到本國安全或嚴重利益的外國人,在境外的行為行使的管轄權。但無論是哪種原則,各國均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四種原則並無高、低、先、後的區別。歐美等國亦經常行使“屬人管轄”與“保護管轄”原則。例如“棱鏡門”事件中美國政府就以盜竊政府財產、違反《間諜法》、洩露國家安全資訊等罪名企圖對斯洛登(Edward Snowden)行使“屬人管轄”原則。另外美國政府對國外駭客的起訴、反恐怖主義和打擊國際販毒等案件上均行使了“保護管轄”原則。在美國政府的立場上來看,儘管上述使用管轄原則可能會導致一些外交上的衝突,但這些行為均嚴重威脅及損害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所以面對這類案件時候,美國政府會毫不猶豫的作出這樣的選擇。

    港區《國安法》是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考慮而制定,旨在防止和懲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其立法核心和原則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法律的實施也具有合法性基礎。美國無視自身也具有同樣性質的國家安全法律情況下,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的所謂“2023年報告”中,針對香港依法執行《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進行抹黑指責,實屬飽含惡意且不講道理;美國一貫以“世界警察”自居,卻以維護全球和平的名義,以經濟、軍事、外交各種手段(經濟打壓、顏色革命、以巴亂局)攪動全球風雲,這暴露了美國在處理國際關係事務上嚴重的雙重標準。

 *圖片來源:經濟日報

    在這種國際法律和外交政治交織的複雜環境中,各國的對話應該秉持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普世價值和國際法並不應是大國用來維護自身利益的策略工具。若一個國家可以隨意搬弄普世價值或國際法去打壓實力相當的其他國家;更甚者自持強大的國家以絕對的國力優勢去欺淩弱小,那麼這樣的國家真可謂是“地球惡霸”,不論其當下多強大,但終歸會被世界所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