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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頻外訪 加強解說紓緩緊張關係 外商關心營商環境多於國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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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頻外訪 加強解說紓緩緊張關係 外商關心營商環境多於國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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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頻外訪 加強解說紓緩緊張關係 外商關心營商環境多於國安議題

2024年06月05日 18:52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5:47

美西方有政客以「香港玩完」等論調作為政治口號,以抹黑中國,又稱《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立法後,外商對來港發展有所保留。不過,據外訪港府官員得到的訊息,外國商界不太關注國安議題,他們最關心的是資金自由進出及營商環境。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港府官員近期頻頻外訪,進一步建立國際聯繫。最新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將赴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會晤當地金融機構及商界領袖 ; 較早前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後往法國和美國西岸訪問 ; 商務及經濟局局長丘應樺上月到秘魯出席亞太經合組織部長級會議 ; 兩周前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訪問比利時和法國 ;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日前也在美國紐約,到訪當地學校及與教育專家交流。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立法後,西方媒體炒作香港「一國兩制」已改變,歐美將對香港充滿戒心,不利資金和人才來港等議題。摩根士丹利前經濟學家羅奇更在今年初於《金融時報》撰文提出「香港已玩完」,引發強烈迴響。近日羅奇再度訪港,今日出席「外國記者協會」(FCC)的午餐會時,重申他的「玩完」論調沒有改變,又話香港經濟正面對「經濟基礎正在削弱」、「中美關係日趨緊張,連帶影響香港」,及「喪失政治自主權」三大挑戰。

不過,據外訪官員與當地商界的交流,當地企業關心資金自由進出及營商環境,並不太關注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23條立法。事實上,陳茂波訪歐期間,香港投資推廣署就與3家法國企業簽署合作備忘錄,包括Prophesee、蘇伊士集團和Egis集團。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財經事務庫務局長許正宇正在歐洲訪問。

無論那一國的企業,最終還是講盈利,生意人始終較務實,最重要是營商環境、資金自由進出、及制度高效率,除了政治,香港與外國有不少可合作的領域,包括經濟、教育、創新科技等,港府也不間斷有高層官員外訪,加強與外國的溝通。

在美國大選年,中美關係料持續緊張,也會影響香港,香港保持與美國民間溝通之餘,積極加強與歐洲及中東的聯繫,屬正確方向。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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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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