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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潛逃犯有房屋租賣瓜葛隨時惹官非 羅冠聰累家人公屋被收回?

博客文章

與潛逃犯有房屋租賣瓜葛隨時惹官非 羅冠聰累家人公屋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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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潛逃犯有房屋租賣瓜葛隨時惹官非 羅冠聰累家人公屋被收回?

2024年06月17日 07:00 最後更新:12月23日 17:25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刊憲公布6名「指明潛逃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1條,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有八卦友質疑,6名潛逃者已經身處外地,就算可能仍在香港有房屋、商鋪、大廈單位等資產,要點樣追查到錢銀交易?

高人就話,要追查潛逃者的不動產對警方而言絕非難事,所有不動產交易,包括買賣、租賃、轉讓等皆有房產註冊紀錄。警方檢視相關註冊資料及篩查與潛逃者資金來往的紀錄,定可識別涉及潛逃者的不動產相關紀錄。換言之,任何人與潛逃者就不動產有任何瓜葛,最終亦難逃法網。

警方成功追查亦有先例可循,接連有人因協助罪犯租賃不動產而被警方國安處拘捕。

2021年7月,警方國安處搗破恐怖組織「光城者」炸彈及武器庫及拘捕多人,當中就包括為組織租用工廈倉庫存放武器的倉務員蔡永傑,最終判入獄5年3個月。

2022年7月,警方國安處亦成功拘捕準備潛逃外地的「健仔」等人,包括為健仔等人租賃匿藏地點的倉務員葉豪,最終判入獄20個月。

高人話,這些先例足證與罪犯有任何就不動產的租賃關係,都會被警方一一識破及追究到底,大家應盡早與「指明潛逃者」割蓆,避免惹上官非。

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人不得與潛逃者有任何不動產相關的活動,以下列舉部份違法情況: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潛逃者,無論是住宅、商業場所或土地,例如將一個房屋租給潛逃者;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以其他方式提供不動產給潛逃者,包括以租賃以外的方式提供不動產,如出借、轉讓或贈與等;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租用不動產,意味著一但知道對方是潛逃者,就不能以租賃方式獲得該不動產的使用權;

現有租客在租約期滿時,續租潛逃者名下的不動產,會被視為有關潛逃者成為有關潛逃者當日之後產生的合約、協定或 義務,租客可能因此違法;

任何人將名下的海外不動產租賃給潛逃者,亦可能違法,但需視乎個案具體情況,包括有關部分行為是否在特區境內發生,不能一概而論。但無論如何,市民應該避免與潛逃者有任何金錢上的瓜葛;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租入不動產,均會招致法律後果。不但被捲入法律程序,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亦會影響其不動產的正常交易程序,導致可能錯過交易最佳時機,更可能面臨刑事指控及牢獄之災。

有業內人士提醒,除法律風險外,一旦與「指明潛逃者」進行任何有關不動產的動,相關人士的所有不動產亦有機會受影響,如同「兇宅」,評估該不動產的物業價值時,相信必會大大貶值。

除該不動產被貶值外,連帶其他同層單位或上下單位亦有機會受影響,銀行甚至不願就該不動產提供按揭,可見若任何不動產與潛逃者連上任何關係,不僅該不動產受影響,還可能對其他附近的物業產生嚴重影響。

這些潛逃者不僅「累街坊」,他們的家人更遭受牽連。近日就有網上消息傳出,羅冠聰家人於東涌逸東邨的公屋單位已被收回,而被收回原因,相信係因為羅冠聰惡行間接揭穿其家人「呃公屋」計謀:警方約談羅冠聰的父母期間,發現羅一家三口霸佔兩間公屋。

浪費及濫用社會資源,間屋被收回亦都非常合理,不過房屋署16日就不點名回應收屋原因指,根據紀錄,該單位曾出現欠租情況違反租約,因此今年3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單位的租約,並於6月完成相關程序後收回有關單位。

不知羅冠聰在風騷打緊「國際線」之際,會否顧念到屋企人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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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焯鴻近年頻惹官非

 

報稱工程公司董事的潘焯鴻去年7月涉嫌於九龍城廣場襲擊一男一女,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2月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3月27日再訊,被告獲准以800元保釋。

近年來,在社交平台言論「出位」的潘焯鴻可以話係官非纏身。

上年 5 月,潘焯鴻被債權人大埔區議員梅政雄入稟高等法院呈請破產,涉及約港幣 69 萬元。案件源於雙方之間的工程合約糾紛,法庭下令潘須於 今年 2 月 12日下午5點前還款,否則便會在2月13日開庭直接頒布其破產令。

2024 年 4 月,潘焯鴻的前助手潘麒智入稟區域法院,指潘於經營困難期間向其借款並拖欠薪金,涉款合共約 40 萬元。

潘焯鴻及其妻子2022年起分別向香港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按揭貸款,抵押將軍澳海翩匯及何文田加多利峯兩個物業,惟潘焯鴻等沒有依期還款。香港信用財務有限公司入稟追討,涉及本金及利息合共逾 1,900 萬元。高等法院最終裁定債權人勝訴,下令潘交回相關物業並支付10萬訟費。

潘另多宗民事糾紛,包括早前被前助手潘麒智民事控告誹謗,指潘涉於Facebook及YouTube發布誹謗言論。法庭其後就該誹謗案批出臨時禁制令,惟潘未有及時將相關內容下架,更屢次缺席聆訊,遭法官嚴厲批評,最終承認藐視法庭,被判囚 21 日及須支付40萬元訟費。

同年,潘又在社交平台公開法庭謄本及發布攻擊法官內容,遭律政司入稟控告藐視法庭,潘於 2025 年 12 月的審前程序中放棄抗辯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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