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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經懲教人員檢查擅將投訴表格交30歲女助理律師 鄒家成罪成判囚3日

政事

涉未經懲教人員檢查擅將投訴表格交30歲女助理律師 鄒家成罪成判囚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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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經懲教人員檢查擅將投訴表格交30歲女助理律師 鄒家成罪成判囚3日

2024年08月14日 16:11 最後更新:16:56

涉及47人顛覆案被還押的鄒家成,去年5月被指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因而被國安處拘控。兩人早前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鄒家成監禁3天,與他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至於女助理律師胡詠斯就被罰款1800元,從擔保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鄒家成一方已用書面形式呈上求情內容,14日在庭上作口頭補充。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說,鄒家成案發時就引入書本一事的投訴內容認真,不涉濫用制度,而在囚期間,他亦難以就案件搜集證供,代表律師希望法官以罰款方式處理。

鄒家成FB圖片

鄒家成FB圖片

胡詠斯一方求情時亦指,法庭可用罰款方式處理此案,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又指胡詠斯是事務律師,此案對她帶來十分大影響,可能會令她被吊銷律師資格、教訓沉重,被告十分後悔。

27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正在服刑的鄒家成,於2023年還押時被指把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到訪的女律師,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日及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在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上訴申請。法官張慧玲星期一(12日)駁回定罪上訴申請,但原本判囚3日的鄒家成,改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控罪指兩人在2023年5月2日,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家成被判監禁3日,胡詠斯被判罰款1800元。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就定罪上訴。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此外,鄒家成涉「35+顛覆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另在7.1立法會暴動案中承認暴動罪,判監61個月15日,即約5年1個月15日,兩宗案件合共刑期超過12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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