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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法庭事

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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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2025年05月12日 15:30 最後更新:15:30

正在服刑的鄒家成,於2023年還押時被指把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到訪的女律師,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日及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在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上訴申請。法官張慧玲星期一(12日)駁回定罪上訴申請,但原本判囚3日的鄒家成,改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控罪指兩人在2023年5月2日,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家成被判監禁3日,胡詠斯被判罰款1800元。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就定罪上訴。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此外,鄒家成涉「35+顛覆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另在7.1立法會暴動案中承認暴動罪,判監61個月15日,即約5年1個月15日,兩宗案件合共刑期超過12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24

​一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和罰款1800元。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海關人員8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68歲抵港女旅客,在其個人行李內檢獲1101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4500元,應課稅值約36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一名抵港女旅客行李藏有1101支未完稅香煙,被海關拘捕。政府新聞處圖片

一名抵港女旅客行李藏有1101支未完稅香煙,被海關拘捕。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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