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槍手蘇緯軒女友鍾雪瑩 認罪判囚7年4個月 法官:「愛錯人」

屠龍案

屠龍案|槍手蘇緯軒女友鍾雪瑩  認罪判囚7年4個月  法官:「愛錯人」
屠龍案

屠龍案

屠龍案|槍手蘇緯軒女友鍾雪瑩 認罪判囚7年4個月 法官:「愛錯人」

2024年08月30日 15:38 最後更新:12月13日 17:5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而高院30日處理早前已認罪被告的求情及判刑,其中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的女被告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法官聽取求情後接納她真心悔改,惟她錯愛另一被告槍手蘇緯軒, 最終判囚7年4個月。

被告鍾雪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鍾雪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鍾雪瑩為另一被告、槍手蘇緯軒的女友,她與「12.8」計劃無關,涉案槍械並非由她購買,只是「跟住男朋友」,但警方搜查二人單位時,起出的槍械數量不少。

法官指,鍾雪瑩過往有非法集結定罪紀錄,另受感情和住屋問題影響,患有適應障礙,但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對公眾和社會帶來危險,判處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

法官張慧玲。

法官張慧玲。

代表鍾雪瑩的大律師陳永豪求情指,無證據顯示被告與長槍彈藥有直接接觸,涉案物品是屬於蘇緯軒,被告非始作俑者。法官總結被告求情信內容,接納鍾真心悔改,只是「愛錯咗蘇緯軒」。

法官判刑指,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對公眾和社會帶來危險,阻嚇性判刑無可避免,但無證據顯示槍械裝有子彈、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法官認為,被告必然知道蘇緯軒為何要躲藏,原因必定是為逃避警方拘捕,更目睹蘇遇警員截查時開槍,事實背景不可被忽略。

法官又表示,要考慮涉案物品眾多,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只放在床下、沒被上鎖。法官指,以10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四分一刑期扣減,考慮鍾改過自新再減2個月,但因案情嚴重,涉及大量槍械及彈藥,判刑需具阻嚇性,判囚7年4個月。

被告吳智鴻押後至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處理求情

另一認罪被告吳智鴻,早前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承認案情提到,吳計劃在民陣12.8遊行期間將分別含有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灣仔軒尼詩道,再由「屠龍小隊」引警方到場,當引爆小炸彈後,槍手從附近高處亂槍掃射警員,並逼使其靠近大炸彈殺警,串謀者又計劃執起警員佩槍自用;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最後因核心成員黃振強和吳智鴻被捕,行動無法成事。

吳智鴻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指,辯方提供的案例只涉及吳承認的第二條控罪,即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但法官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為嚴重,又指求情內容應要篩選,不需呈遞有關吳就讀小學的內容。辯方指,將會呈上新文件,擇日再作補充陳詞,判刑會押後至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至於同案昨被裁定串謀爆炸交替罪罪成的賴振邦,暫定9月2日求情;另認罪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則暫定於9月26日求情。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