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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手」蘇緯軒被捕時身懷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 擬埋伏高處射擊警員 引大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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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手」蘇緯軒被捕時身懷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   擬埋伏高處射擊警員  引大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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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手」蘇緯軒被捕時身懷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 擬埋伏高處射擊警員 引大混亂

2024年09月21日 07:00 最後更新:12月23日 17:20

今日再講,涉 2019年12.8遊行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手埋伏殺警的「屠龍案」, 9名入罪者中包括了「槍手」蘇緯軒。

之前兩天回顧了負責策劃的吳智鴻及屠龍隊長黃振強在案件中的角色,今天講講案中擔任「槍手」的蘇緯軒。按吳智鴻原來的12月8日殺警計劃中,蘇於灣仔高處擬以長槍射擊警員。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被捕,2020年10月3日承認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罪。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被捕的片段曾在審訊期間在庭上播放。當時身上攜有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的蘇緯軒,於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與女友、案中另一認罪被告鍾雪瑩同行,當時2名便裝警員在背後快速接近蘇,在聲明為警察後,蘇把槍上膛向2名警員方向開一槍,其後蘇被制服及遭拘捕。

據蘇緯軒作供指,該槍械是由一名叫Steven的男子經陳玉龍(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共2罪)轉交給他,因2019年12月8日他得悉同案其他人士被捕,而自己有槍械彈藥,遂在Steven安排下租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避風頭」。

警方在蘇緯軒於大埔的單位內搜出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蘇緯軒於大埔的單位內搜出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該單位內搜出一支長槍,據蘇供稱,是由不同品牌的組件組成,某部份是「AR15」部件,而經改裝後,長槍在扣下板機便可連續發射子彈直至彈藥耗盡,又配有瞄準鏡,可放大事物8倍,另有1個60發步槍彈匣、5個30發步槍彈匣、2 個手槍彈匣及避彈衣等。至於手槍,全數配備中空彈,中空彈呈不規則形狀,發射後會變形擴張,殺傷力較實心彈高,擊中人體後會在體內「翻滾、破碎」,造成傷口較大。

案發時,蘇緯軒年僅18歲,於2014年約14歲時,經War game Facebook群組認識約24歲的Steven,兩人興趣相投,其後發生「佔中事件」,他開始參與討論政治話題,2016年旺角暴動,蘇支持暴動者,Steven隨後提出想成立一隊人作武力抗爭,蘇應邀成為Steven助手。

2019年7月Steven認識了2名勇武派示威者,打算用「真槍」,蘇緯軒按Steven指示,與吳智鴻和另一人會面。蘇作供時指,Steven在2018年成功偷運許多槍入境,並「sell人買槍」,其後蘇得悉Steven跟吳智鴻一方交易,把3支手槍交給吳一方。

到10月1日因有示威者遭警員槍擊,那時Steven稱示威者都用「實彈對抗」屬「無可厚非」,遂開始構思行動。吳智鴻一方曾發起西貢試槍,惟Steven指參與試槍者都對槍械不太認識,叫蘇緯軒到場指導。但蘇發現,試槍地點是熱門的夜行路線,參與即是「搏拉」,又不想拒絕Steven,遂在試槍前約2小時前向吳智鴻稱沒空出席。

蘇緯軒在接受辯方盤問時透露了自己的使用軍火的熟悉。蘇作供稱,他12月8日前都沒到灣仔天台的射擊地點視察環境,因據以往經驗,他在500米內擊中人或目標沒難度,在外國靶場亦曾有使用真槍的經驗,但從沒射擊人。

據蘇緯軒供詞,他被安排在案中擔當「槍手」角色後,Steven就安排軍火運送到港,共約6支手槍、1支步槍,Steven稱某日會由陳玉龍轉交給他。到11月底Steven初步向他提出計劃,其後蘇亦自行向吳智鴻確認相關計劃內容,即12月8日民陣遊行時,放置一大一小炸彈於灣仔,20公斤大炸彈放在西方向,2公斤小炸彈放在東方向,側翼高處大廈天台有「槍手」,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走近小炸彈時便引爆,警方撤退時開始開槍,逼他們到大炸彈再進行引爆,屆時理應有許多受傷、甚至死亡的警員,便會由一隊人檢取警員武器,留待日後遊行示威使用。

計劃中,蘇緯軒擬於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於遊行路線的灣仔軒尼詩道高處射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計劃中,蘇緯軒擬於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於遊行路線的灣仔軒尼詩道高處射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月4日蘇緯軒又私訊吳智鴻,討論12月8日殺計行動後,由吳的車手帶蘇緯軒離開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大廈天台,而蘇則建議「放低我喺drop zone,個車手就可以唔理我,又或者燒車消滅證據」。

蘇緯軒作供時直言,不欲親身參與行動,但擔心若退出「 唔畀警察拉,都一定俾佢(Steven) 搞」,遂打算逃避加入。

12月8日凌晨,蘇再私訊吳智鴻稱「無彈」,僅有5個彈匣,欲拖延計劃;惟當時吳回應「30飛咩都打晒」,但當時蘇稱,現場環境混亂,無辦法「一槍瞄準後一個慢慢打落去」。

蘇當時又指自己居於將軍澳,過海時如果遇到警方路障,便會聲稱「出唔到嚟」,因步槍「好誇張地大袋」,以其年紀、加上當日遊行,蘇認為自己一定被警方搜身,但當時吳智鴻沒指示他如何避開警方視線,只叫蘇「早啲瞓」。

蘇其後又向吳智鴻建議車手翌晨可在摩理臣山道載蘇緯軒上車,以避免到「安全屋」,因該處可能已列入警方防線範圍,圖續拖延計劃。

回顧了認罪的2名主犯吳智鴻、黃振強,以及「槍手」蘇緯軒透露的案情,高人話的確矚目驚心,所幸的是警方在大陰謀實施前破案,才避免了重大傷亡。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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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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