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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求情指任從犯證人恐遭報復 冀獲額外減刑 法官暫押後至11.14判刑

屠龍案

屠龍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求情指任從犯證人恐遭報復 冀獲額外減刑  法官暫押後至11.1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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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求情指任從犯證人恐遭報復 冀獲額外減刑 法官暫押後至11.14判刑

2024年09月26日 12:39 最後更新:14:1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而案中擔任從犯證人、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26日在高院進行求情時指,已認罪並深感歉疚,並擔任控方證人,指本案很大程度上依賴其手機證據重組案情,望得到認罪以外的額外扣減;指自己指控案中相關人士及在逃人士,恐遭報復,冀法官考慮其人生威脅因素。惟法官張慧玲明言,黃非即時認罪,不會獲扣減3成刑期,僅約20至25%扣減,暫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

黃振強圖像。

黃振強圖像。

黃振強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並擔任首名污點證人。

法官張慧玲指,黃振強原有律師代表因事無法繼續代表他,黃決定自行求情,法官問黃會否採納早前律師所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及就任污點證人予額外扣減的陳詞,黃表示繼續採納。

法官指,黃承認詳盡案情,但早前審訊時顯示眾籌總額「無400萬咁多」,專家同意數目進出會「計多咗」,控方回應指,黃承認的便是判刑基礎,且並非只計算淨額;黃振強對此沒提出反對。 

穿灰色西裝及黑恤衫的被告黃振強親求情指,已認罪及擔任控方污點證人於庭上作供,盼獲法庭額外減刑。根據黃早前律師代表呈上的陳詞,指黃先行認罪,其後同謀者吳智鴻便認罪。

法官指,未決定量刑起點,而黃振強非即時認罪,預計只有20至25%認罪扣減,而「屠龍小隊」4名成員經審訊後皆罪名不成立,即陪審團對黃的證供存疑,法官問黃振強是否仍想要扣減,黃回答「希望法官閣下考慮人生威脅因素」, 指本案涉殺傷力武器,而自己指控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難免受到憎恨和有潛在報復;另本案很大程度上依賴其手機證據重組案情,協助法庭和控方了解整個事件。

黃振強又哽咽指,「對於2019年所犯既罪行深感歉疚」,並感謝師長等幫忙,明白要面對很長的刑期,會在獄中積極進修,重投社會後腳踏實地做人。 

法官張慧玲指,預計11月前會完成聽取本案所有被告求情,暫押後至11月14日早上10時判刑。

「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承認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屠龍小隊」將「裝修」店舖引警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逼使其靠近大炸彈後再引爆殺警,串謀者此時再執拾警員佩槍,計劃最終因警方悉破而未能實行,警方拘捕2隊核心成員包括黃振強及吳智鴻等人。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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