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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報告確勞笑鳳認知障礙 官恩娜母被指安排「假契仔」操控媽媽

社會事

醫療報告確勞笑鳳認知障礙 官恩娜母被指安排「假契仔」操控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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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報告確勞笑鳳認知障礙 官恩娜母被指安排「假契仔」操控媽媽

2024年10月03日 22:42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1

藝人官恩娜母親涉及的爭產案繼續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首被告馮明業出庭作證,多次推翻自己早前呈交的自辯書的內容。又說契媽勞笑鳳自稱接受白內障手術後,80歲高齡才是人生的開始。原告代表律師舉出多項疑點,指馮明業受第二被告麥銀麗擺佈,以「假契仔」身份操控證實患有認知障礙的勞笑鳳。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證人探姨媽全程受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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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不時就馮明業證詞作出反應。(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不時就馮明業證詞作出反應。(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麥美華(粉色衫)及大姊麥銀娣(右)。(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麥美華(粉色衫)及大姊麥銀娣(右)。(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代表律師在開庭先傳召證人吳永新、即勞笑鳳妹妹勞甘鳳兒子作供,他說最後一次見姨媽是在 2014 年 2 月到 4月之間,當天才知勞與馮同住。馮由屋苑出來接他,印象馮是司機,之後是助手,多次見勞同時會有馮出現。

勞投訴「成日要簽紙」

入到屋內,吳感覺氣氛凝重,馮看來不似是助手或司機的身份,坐在吳對面,非常留意他們講話,吳指全程就她像被監視。吳又說勞在談話中投訴,「成日要簽名,唔知簽啲咩野?」不過,吳承認勞的精神尚可,沒有投訴被威逼或恐嚇。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坐在庭外逾25分鐘後離開。

馮與麗一起炒股否認是密友

辯方之後傳召第一被告馮明業作供,馮穿黑色西裝,回應控方提問,透露 2009 年退休,強調財政穩健,但以 1,000 元象徵式租金,租住大姊麥銀娣元朗一間村屋,從而認識次被告麥銀麗,兩人一起炒股票,但否認雙方是密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周四聆訊結束後,馮明業由一名女子陪同離開。

長年與阿麗及丈夫同住一屋

馮說每天都會到阿麗屋企食飯,和阿麗和丈夫現在一起居於萬豪居,又說官仲銘已搬出萬豪居, 入往勞笑鳳死前僅有的物業鳳凰閣。馮指契媽生前吩咐照顧麥銀麗,因為其丈夫事業忙,經常不在港,阿麗本身患有抑鬱症。

馮指契媽手術後仿似重生

談及勞笑鳳生前的財務問題,馮指她從不用櫃員機或銀行卡,律師翻查資料,指與馮早前提交的抗辯書有別。馮又指勞做完手術後仿似重生,自稱生命自80 歲才開始。不過控方指 2011 年阿麗和馮帶勞睇精神科醫生,根據姓陳的醫生的報告,勞過份緊張、焦慮、情緒不穩,經常喊,及非常擔心會遺失身份證。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不時就馮明業證詞作出反應。(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不時就馮明業證詞作出反應。( 巴士的記者攝 )

醫生報告指勞認知障礙

醫生當時還為勞做了簡短智能測驗,指她答不出年份,不知自己身在何處,有認知障礙。但馮指上述問題全因白內障,又說醫生指如不做手術,一個星期後就會盲。控方又引用聖德肋撒醫院檢驗報告,確認勞有精神問題幾年,但沒有食藥。馮全部否認,指問題根源來自白內障。

帶母親返故居施下馬威

原告代表律師指阿麗及馮有一天突然帶母親返回灣仔故居,勞當時爆喊,要求返回雞嶺,害怕被女兒遺棄,指控這是阿麗施下馬威,進一步操控母親,馮指絕無其事。另外,控方引用北區醫院報告,指勞腰痛入院後,被驗出有抑鬱,再轉介老人精神科,進一步確定她有精神問題。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麥美華(粉色衫)及大姊麥銀娣(右)。( 巴士的記者攝 )

原告麥家三姊妹到庭聽審,麥美華(粉色衫)及大姊麥銀娣(右)。( 巴士的記者攝 )

刻意取走電話切斷對外聯繫

勞獨居灣仔時有手機,但入住雞嶺後手機被二女阿麗攞走,屋內沒有固網電話,原告代表律師指阿麗的目的是阻止其他親人接觸母親。陳嘉信法官亦質疑為何馮多次阻撓原告三姊妹見母親,馮無言以對。

忽然上契家人全不知情

談及上契問題,馮答當天麥銀麗丈夫官有權突發其想,要在尖沙咀食晚飯兼進行上契儀式,馮說大約十日後左右,勞向他送贈勞力士手錶,銀筷子、碗等作為上契禮身。原告代表律師質疑馮提交的禮物相片,可以在網下載,直指阿麗策劃以「假契仔」貼身監控母親,從而掠奪她名下所有財產。勞與馮根本沒有上契,當晚晚餐竟然沒有拍照,眾姊妹亦不知多了一個「契細佬」。馮否認,指有手錶收據以及片段,證明他當日戴上勞送贈的勞力士。案件周五再聆訊,馮明業繼續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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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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