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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外婆遺囑4個親生女竟無份 律師覺好古怪承認安排欠妥

社會事

官恩娜外婆遺囑4個親生女竟無份 律師覺好古怪承認安排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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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外婆遺囑4個親生女竟無份 律師覺好古怪承認安排欠妥

2024年10月07日 20:39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1

涉及藝人官恩娜母親的爭產案繼續在高院繼續聆訊。曾經為勞笑鳳處理多項樓宇買賣及遺囑的事務律師吳裕雄作供,指2012至2013年曾經勞笑鳳處理兩封普通授權書及遺囑,當時勞笑鳳身體和精神狀態良好,但承認遺產完全不分予4名女兒,情況非常古怪,並多次要求勞審慎考慮。原告代表律師指吳當時的做法久妥善,令勞簽署遺囑前可能被其人影響。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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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安排官恩沂延後作供

辯方律師原定安排第二被告麥銀麗細女官恩沂作供,但基於原告律師上周五的陳述有多項疑點,要求法官剔除有關內容,因此更改安排,由吳裕雄先作供。

勞笑鳳簽署兩份普通授權書

吳裕雄表示2012和2013年先後兩次為勞笑鳳簽署兩份普通授權書,另一方分別是馮明業和官仲銘,吳指鑑於簽署後權力很大,曾要求勞考慮,但勞堅持。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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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自設問題識別認知障礙

1987年成為事務律師的吳裕雄表示,早已留意到老年客人可能有認知障礙,事前按照一貫做法,先問勞的姓名、年齡、地址和文件的種類,回答正確後再以自己的方式,要求勞重覆三種水果、包括蘋果、橙和香蕉的名稱,當時勞全部答對了。

勞正確回答而且「好大聲」

當年勞要求立遺囑,事前亦經過同一測試。吳答當時勞的身體和精神狀態都良好,而且好大聲。根據他的專業判斷,認為勞適合簽署上述三份文件。

子女們無份律師覺有古怪

簽署選囑前,吳得悉勞有數名子女,而馮並非親生子後,感覺有古怪,為什麼她們「無得分遺產」,當場問勞是否需要再考慮,勞答想再諗一諗,但堅持馮一定要陪同。結果勞與馮在會議室獨留15至20分鐘。當吳返回時勞要求打電話俾親戚。

簽遺囑前再致電親戚

吳說聽不到談話內容,也不知道對方是誰,最後勞簽署了遺囑。談及馮明業的反應,吳說他當時好大方,在場表示不在乎遺囑,不要也可以。

立遺囑後連賣兩個物業

立遺囑後兩個月,勞再經吳的律師行簽署出售灣仔物業契約,六個月後出售莊士東道一個單位。吳表示兩次簽約勞的身體和健康狀況都是良好。

突將分權契轉為長命契

其後勞與官恩娜兄長官仲銘一起到律師樓,由吳安排簽署文件,將萬豪居單位由分權契改為長命契,吳表示當時已向勞解釋清楚,長命契即代表她去世後,整個單位就好似「自動轉帳」方式,全部屬於官仲銘。

原告和律師質疑吳安排欠妥

原告代表律師盤問,指吳當時的安排有問題,為何口口聲聲不希望勞簽署遺囑前受他人影響,但卻容許她和馮明業獨留在會議室20分鐘。萬豪居改契亦讓官仲銘一直在場。吳承認當時安排的確有問題,但強調是客人勞笑鳳的主意,他不可能堅持反對。案件安排周二早上繼續聆訊。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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