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今年7月接獲一宗車輛嚴重超速案,經調查後,拘捕並起訴一名32歲男子,他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 及「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罪成,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罰款港幣1500元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警方交通總部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督察李儉偉 (中)簡介法庭判刑。(警方圖片)
警方表示一輛私家車在今年7月7日,在沙田吐露港公路往沙田方向,被交通執法攝影機偵測到「超速駕駛」,車輛當時以時速210多公里行駛,遠超過路面限速100公里,嚴重超速,對其他道路使用人士構成嚴重危險。
案件其後交由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接手調查,經深入調查後,警方鎖定一名32歲姓陸男司機,並發現違例車輛行車証亦已經過期。警方於今年8月在沙田區拘捕並成功檢控該名男司機,罪名為危險駕駛及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案件在17日審結,被告人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六個月及罰款$1500元。
警方交通總部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督察李儉偉 (中)簡介法庭判刑。(警方圖片)
警方表示自今年一月至九月期間,就一些嚴重超速的案件,已向法庭申請傳票,向超過三百多宗的違例司機進行票控,相關司機亦須要出席法庭審訊。警方並會就每宗超速案件作出深入調查,並且可能控告涉案司機更嚴重的罪名。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