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外包括首被告戴耀廷等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今早(11月19日)在西九龍特別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主審法官在宣告刑期時指出,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1至第4被告(順序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這4人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1至第3被告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4被告鍾錦麟量刑起點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而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出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結果判4個首要份子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第3被告趙家賢判囚7年;第4被告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高人認為,宣判過程順利,結果符合預期。案中首惡戴耀廷被重判入獄10年,和事前預期接近,結果理想。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主審法官指被定罪被告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法官是按《港區國安法》各被告罪行嚴重程再分成3級,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份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官認定主要組織者戴耀廷等4人是「首要份子」,即使顛覆計劃未有實際效果,仍以15年監禁為起點,重判只認罪不作供的戴耀廷入獄10年,可起阻嚇作用。
高人話,從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可見,香港法庭獨立依法審判,法官專業,過程順利,充份體現了香港的法治。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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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布消息,針對近期福苑火災及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虛假信息和炒作抹黑,今天約談了一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
公署聲明指出,近期有外國媒體涉港報導罔顧事實、散播虛假資訊,歪曲抹黑政府救災善後工作,攻擊干擾立法會選舉,挑動社會分化對立,破壞了香港當前和衷共濟、共克時艱的氛圍,沒有體恤災民的痛苦和感受,傷害了香港市民的感情,誤導了國際社會的認知,公署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公署強調,「新聞自由」與遵守法律並行不悖,任何媒體不得借「新聞自由」之名干涉中國內政、干預香港事務。所有在香港的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均有守法義務,必須遵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各項法律,嚴格執行特區有關新聞報導的管理規定,嚴格恪守新聞職業操守,堅持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報導原則,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
公署指出,希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能夠秉持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報導;希望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希望自我珍重,好自為之,不可觸碰法律紅線。正如公署發言人談話所指,對所有反中亂港分子「以災亂港」行徑絕不姑息,「勿謂言之不預」。公署一向嚴格依法辦事,將一如既往密切關注媒體的相關報導。
公署聲明最後強調,公署支持特區政府始終堅持尊重和保障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依法在港從事採訪報導工作的合法權益,繼續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高人話,國安公署約見了部份傳媒負責人和記者並非無的放矢。事實上,火災發生翌日開始,不少煽動仇恨及針對政府的假消息便迅速在網絡及社交媒體炒作,而身處外地的潛逃通緝犯更是肆無忌憚的抹黑,企圖分化社會,植入仇恨,可惜的是,部份西方媒體並沒有遵從依據事實報道的傳媒操守,而是選擇性的作出偏頗甚至失實的報導。
兩日前,即是12月4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去信《華爾街日報》,回應其題為《香港容不下對火災的批評》的社論,批評社論的內容偏頗而且亳無根據,只是企圖在一場毀滅性的居民大火後破壞香港,令人極度遺憾。
鄧炳強在信件中表示,目前香港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在悲劇發生後為受影響的人提供全面及全方位的援助,包括經濟援助、住宿及心理輔導,但社論卻刻意忽略有關事實。
鄧炳強強調,火災後警方拘捕了15名涉嫌誤殺的疑犯,廉政公署亦拘捕12人,他們涉嫌貪污導致今次慘劇,行政長官已經下令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全面而深入的調查,而為確保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公信力,委員會將由法官領導,這將會有助於防止既得利益者為調查設置障礙,也可追究責任,以改革建築工程系統,防止類似悲劇在未來重演。
同時他在信中亦指出,當執法機關發現任何犯罪行為時,一定會依法處理,政府不會容忍任何犯罪行為,尤其是不會容許任何人利用這個悲劇來犯罪,任何破壞復原工作的企圖,都會被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