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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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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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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2024年11月19日 16:09 最後更新:12月17日 21:04

35+顛覆案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國安法》下規模最大的案件。高人認為,今次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對45名罪成被告的判刑,包括戴耀廷在內的5名「組織者」及其他被告的刑期,都反映了法庭的量刑清晰,特別對3級參與者的分類判刑,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案例。

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3級制,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提到,4名初選組織者均為「首要分子」,以監禁12至15年為量刑起點,結果戴耀廷被判最重的入獄10年、區諾軒被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

判刑理由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腦」,故被列為「首要分子」類別,戴雖不是初選候選人,亦沒參與立法會選舉,但他在35+謀劃中,為有意為打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參選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2被告區諾軒退出35+謀劃後,戴耀廷都沒終止初選計劃。

法官說,量刑時考慮了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的行為,亦注意到根據《香港國安法》,「首要份子」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判刑考慮到戴耀廷過往刑事罪行紀錄,認為15年是適當量刑起點,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減,故最終判10年監禁。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在求情時曾指,戴的刑起點應為3年,因戴的角色屬第三類的「其他參與者」,當時指定法官李運騰聞言即笑話指「那麼案中所有人都不是主要參與者(key participants)」。如今亦顯示戴耀廷這種求情相當離譜,法庭不會接納。

另法官亦在判詞補充,《香港國安法》22條沒提及串謀罪行,而本案的被告面對串謀控罪,據本地刑事法,涉及「串謀」的只提到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罰的限定,故認為量刑三級制,不完全適用於本案,但仍具參考作用。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另3名「首要分子」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判詞指,他們除認罪外,亦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在庭上作供,法庭亦接納他們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有貢獻,而再獲扣減刑期。

法庭接納大部分被告以對法律無知作求情理由,卻特別提到,戴耀廷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均有法律背景,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法庭強調,部分被告的行為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不會計算在判刑內,另外量刑時亦已考慮謀劃的非暴力性質。

至於同被控方列為「組織者」、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判詞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吳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法庭卻裁定他只是第2類即「積極參加者」,考慮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因而獲扣減刑期,監禁7年3個月。

雖然除首4名被告和吳政亨外,其餘40名初選候選人均為「積極參加者」,並沒有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判詞解釋,因若沒他們的參加,該計劃根本不能展開,故眾人量刑起點均為7年。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但判詞卻特別點名提到,當中的前公民黨黨魁及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法庭採納以8年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

另「墨落無悔」聲明的3名發起人包括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比其他參加初選者更積極,其中認罪的梁晃維及張可森獲減刑,判囚4年11個月,不認罪受審的鄒家成,則被判囚7年9個月,成為「積極參加者」中刑期最重。至於何桂藍亦被判刑7年,屬「積極參加者」中較重刑期,判詞解釋,因她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而且沒有求情。

高人總結,法庭對這宗顛覆案的被告分類和分級量刑,將成為未來法庭相關案件判刑時的重要指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在黎智英案逾百天的庭審中,披露了黎智英與「重光團隊」或稱為「攬炒團隊」(SWHK)之間的關係,如何構成勾結。

另外黎智英作為《壹傳媒》老闆,又如何利用《蘋果》多個平台,鼓勵市民參與2019年反修例示威遊行,並通過向《蘋果》高層下達編採指示,令抗爭得以持續;又於2020年5月開英文版作為向國際爭取對《蘋果》的「政治保護」,並爭取外國制裁中港;另黎又於《蘋果》專欄文章、個人Twitter及直播訪談節目等多個平台,發佈涉要求外國制裁中港的文章及言論,並削弱《香港國安法》的效力。

「重光團隊」兩名成員李宇軒及陳梓華先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控方指黎智英與「重光團隊」的協議最早於2019年 8 月成立,即「G20 X 攬炒團隊」登報活動,最遲則於2020年1月,陳梓華等人與黎智英在台北會面。

控方指,律師助理陳梓華2019年透過李柱銘接觸黎智英及其助理Mark Simon,陳向黎尋求財政協助,資助在「G20」峰會時在全球報章登廣告,呼籲外國向中國施壓。黎其後墊支陳500萬元,陳聯絡「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要求李與劉祖迪成立「重光團隊」,建立勇武派領袖團隊;又提議資助一萬英鎊培養「攬炒巴」劉祖廸成為政治明星,建議對方「認識多啲枱底人」,以爭取國際認同,推動外國政府向中港實施制裁,團結議會、海外組織、街頭力量、「國際線」等不同板塊以達到「支爆」,並請求外國制裁中國。眾人曾在黎於台灣陽明山的寓所會面。

「重光團隊」其後亦加入「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控方指黎一直知悉、支持 SWHK 及 IPAC。控方又指,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叫陳梓華停止國際游說,又向陳提及《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等,鼓勵他們繼續按其指示行事。雖然黎智英與陳梓華曾6次會面,但黎堅稱不知「攬炒團隊」。

另控方指黎智英是《蘋果》掌舵人,擁有全面控制權。控方傳召3名《蘋果》高層作供,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及前《蘋果》論壇版主筆楊清奇,他們口中指黎「一錘定音」、「鳥籠自主」,黎不同意,但承認曾就 3 件事「例外」,包括就陳方安生與彭斯會面的新聞,指示張劍虹「做到最大效果」;七一衝擊立法會,著陳沛敏「多做年輕人心聲」、「站在年輕人的一邊,令社會大眾明白他們的苦衷和心聲,為他們得以平反,讓這運動得以持續」;而另一次則是不理《蘋果》高層反對,一意孤行推「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向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發信反對《香港國安法》。

控方又提及黎2020年5月推出《蘋果》英文版,「走向美國讀者」,希望吸引西方關注,為《蘋果》提供「政治保護」,因《蘋果》是一份反對派報紙;而黎指示英文版毋須持平報道,集中報導中國負面新聞,即「偏黃」立場;又下令挑選有關「抗爭、逆權、制裁、反中國及香港政府」的評論文章翻譯成英文,在英文版刊登。

控方又指黎透過刊於《蘋果》的專欄文章、個人Twitter帖文及直播訪談節目. 《Live Chat with Jimmy Lai 》等多個平台,發佈涉要求外國制裁中港的文章及言論,削弱《香港國安法》的效力。黎辯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無再要求外國制裁,知悉「勾結外國勢力」為大罪,但承認無要求相關文章等下架,更同意自己在法例底線下「擦邊球」。

此外,控方指黎曾提供《蘋果》平台助在美國籌組「香港議會」的袁弓夷兩度播放影片。2020年5月袁弓夷聯絡黎,要求其讓他公開影片致函特朗普和蓬佩奧,促他們在香港駐紮聯合國維和部隊。黎庭上供稱自己沒牽涉製作,也沒看過影片,但其後又改口承認兩度借出拍攝場地及團隊給袁弓夷拍片,讓袁「開始摧毀中共的使命」,促特朗普對中港實施制裁;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黎亦沒下令《蘋果》把袁弓夷的影片下架,即明知而違法發布煽動刊物。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控方指控161 篇《蘋果》刊物涉煽動,指那僅佔案發期間0.39%的內容,不足以推論為串謀,又指除非文章嚴重削弱政府威信,否則難達到煽動門檻。但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物品的平台,涉及控罪期間有48000篇文章;法官亦指辯方玩數字遊戲無意義,控方只選擇其中161篇作例子給予法庭考慮,而法庭要處理串謀等指控,除161篇文章外,還有400條Twitter帖文、 大量社交平台對話內容、網絡節目等作考慮。

此外,控方又以書面陳詞列舉出20個例子證黎智英庭上供詞「不可信又不可靠」,要求法庭不要接納。控方舉例,黎自辯稱他不知「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IPAC和SWHK,但黎的說法已被庭上證供反駁;控方又指,黎知悉及關注「初選」,黎自辯供稱不關心,但黎與其「徒弟」李兆富的對話訊息證明黎積極參與及關注初選程序,認為黎對法庭說謊。

最後要由法庭裁決,是否接受控方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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