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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法治」 - 拜登的自私與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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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法治」 - 拜登的自私與無恥】

2024年12月02日 14:56 最後更新:16:00

只剩下 1 個多月任期的美國總統拜登宣布,特赦兒子亨特(Hunter Biden)。根據白宮當地時間12月1日晚發表的聲明,拜登宣佈的赦免涵蓋了亨特的聯邦槍支重罪指控和此前針對9項聯邦稅務指控的認罪,使亨特免於可能因此被判刑。

今年6月11日,美國德拉瓦州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裁定,美國總統拜登之子亨特在2018年購買槍支時隱瞞其吸毒實情,並作為吸毒者非法持有槍支,其受到的三項指控均有罪。這是美國現任總統子女首次被裁定有罪。

三項重罪指控顯示,亨特在2018年購槍時,在一份聯邦購槍表格上未披露自己非法藥物使用或對麻醉品成癮的情況,並非法持有槍支11天。美媒報導說,亨特可能因此面臨最高25年的監禁和75萬美元的罰款。

今年9月5日,亨特就其聯邦稅務案的9項指控罪名認罪。此前,亨特於去年12月被指控犯有9項聯邦稅務罪,其中包括沒有申報和繳納稅款、逃稅以及提交虛假或欺詐性納稅申報單,9項罪名中有3項重罪和6項輕罪。起訴書稱,亨特在2016年至2019年的四年內未能繳納至少140萬美元的聯邦稅,並通過在2020年2月左右提交虛假申報表來逃避2018稅年的稅收評估。

亨特於今年6月被陪審團裁定非法購買及持有槍械罪名成立。9月,他就九項稅務指控認罪,涉及未繳納的140萬美元稅款,以及奢侈消費,包括支付性工作者、購買名車及毒品的費用。案件由特別檢察官大衛魏斯(David Weiss)領導調查,該調查自2018年展開,並於2023年提出正式起訴。

拜登在聲明中表示,一直遵守諾言,不會干涉司法部的決策;又指亨特管有的槍械沒有用作犯罪,他亦沒有多次購買槍械。拜登認為,兒子面對的指控是在他當選總統,以及國會政敵煽動攻擊他之後才發生,並認為他遭受的是選擇性檢控,而且並不公平。他表示已經簽署特赦文件,希望美國民眾理解他作為總統,以及作為一名父親的決定。

拜登之前多次表示,不會特赦兒子,今次決定打破了他之前的說法。當仍是自己執政時,慎之又慎,一旦不用承擔後果就肆無忌憚,暴露了拜登濫用職權,完全漠視司法公義,顯得他為首的美國又自私又狹隘。

作為一國之首,將自己兒子犯法而負上刑責政治化,將責任推給司法不公「選擇性檢控」!  但實際上亨特當時就逃稅指控是認罪,非法購買槍支案件亦經調查和審訊及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竟可以「政治化」為藉口特赦,真是自私至極,漠視特赦帶來的後患也是相當無恥的行徑。

估計即將上的特朗普也會火速特赦自己,特朗普現時涉及4宗刑事案,包括向艷星支付「掩口費」而偽造文書,34項偽造商業記錄重罪全部成立,估計本月即將判刑。特朗普早前揚言一旦再做總統,便會立即辭退負責其中兩宗刑事案的特別檢察官。兩屆總統也漠視法紀,濫用職權,但卻長期以司法不公等藉口對付中國等經濟崛起的國家。

美國自以為是、傲慢自大,簡直就是蔑視法庭,西方國家的荒唐虛偽和雙重標準在此表露無遺! 以美為首的美西反華組織多年來不斷大肆批評香港的司法制度。從過去的例子已清楚看到,只要有關的法庭判決不利所謂的抗爭者,限制了他們抹黑香港的能力,任何情況下都會招致西方無理抹黑,哪怕相關的審訊公開透明甚至有外國法官處理,他們都視若無睹,完全是政治凌駕一切。美國政府對待任何事物手段的一個縮影,那就是永遠採取「雙標」政策,實行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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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爭議與法治精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第九十六日的審訊結束,庭上問及有關工作聊天平台程式Slack的紀錄時,卻發現辯方呈交的證據中部分紀錄曾被干預過,但卻又無阻止辯方提交,究竟當中有甚麼因由呢?

在黎智英案件的審訊中,其中一個極具爭議的證據必定是黎智英及其公司員工均有使用的工作聊天平台程式Slack。控方對辯方提交的Slack通訊紀錄提出質疑,原因包括部分記錄被刪除及修改,而且時間戳記(Time Stamp)亦出現不符。及後更有報章揭發辯方所呈交的證據是由黎智英的女兒黎采以台灣電郵帳戶登入而取得,部分紀錄更只是黎采提供的截圖,當法官查詢紀錄完整性時,辯方律師沒有正面回應,顯示辯方所呈交的證據不僅不完整,甚至極為草率,但法庭並無阻止辯方提交,顯示出香港司法制度對被告的高度保障。

其實要將通訊軟件對話內容作呈堂,並讓法庭接納該證據是正確及真實紀錄,是需要由一個專業人士根據既定程序去撿獲相關數碼法證,並且要錄取口供證明屬實,當中要經歷多個嚴謹的過程,而非如辯方般兒戲。根據網絡安全及數碼鑑證專家余意生(Cypri Yu)講述,對於要將截圖呈堂作證,首先要找出截圖的來源,再去證明取得截圖的方法。若果截圖牽涉一些通訊軟件紀錄,則需要由該通訊軟件公司的電腦技術管理員去提供該軟件的日誌檔案。

香港司法制度以其獨立性和公正性聞名於世。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嚴格依據法律審理案件。無論被告背景如何,均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包括聘請律師、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法庭程序公開透明,即使在處理敏感案件時,法官仍然堅持以事實為依歸,按法律條文審判。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在審訊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亦即是說,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肯定被告已具備了有關控罪之所有犯案要素,被告才會被定罪。

雖然控方舉證門檻尤其高,但在昨日的黎智英案審訊中,法官在Slack通訊軟件記錄曾被刪改和時間戳記不符的情況下,仍容許辯方用Slack通訊軟件記錄作提問,對辯方來說,法庭做法相當寬鬆。故此,控方對通訊軟件之「證據鏈」提出多番質疑。由此可見,香港法治精神,以及法庭對所有被告的「無罪推定」是無可置疑,並不是美西方所講「未審先判」及「政治審判」的髒話!

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儘管辯方在黎智英案中提交草率證據,但法庭仍然容許,突顯了香港法治精神中對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法庭公平公正,獨立審理案件,堅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歸,展現了香港司法體系的公平性和客觀性。控方在舉證時須具備高標準,被告享有平等法律保障,法官嚴謹審慎,確保司法程序透明公正,展現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