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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超載貨車致18歲女友拋出車外慘死 24歲男子認罪判囚21個月

社會事

危駕超載貨車致18歲女友拋出車外慘死 24歲男子認罪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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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超載貨車致18歲女友拋出車外慘死 24歲男子認罪判囚21個月

2024年12月09日 18:57 最後更新:22:25

一名貨車男司機駕駛一部超載的貨車,在屯門公路途中失控翻側,同車的女友被拋出車外,傷重死亡,男子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1個月,停牌5年。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4歲被告文俊基承認於2022年,在屯門公路一個燈柱附近危險駕駛輕型貨車,導致18歲女子張尉彤死亡。

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表示,被告駕駛時未有足夠審慎,也未有以適當的速度駕駛,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承受創傷,但已獲死者母親原諒,被告的僱主也在求情信中提及,被告案發後一直生活於悲痛之中,但仍努力工作。法官指出,涉案貨車超載3.6%,加上車速高達每小時70公里,貨車高速駕駛撞向靜止的標誌柱,造成很大衝擊力,乘客側的車身承受的衝擊力較大,令貨車失平衡翻側。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聲稱事發時因分心導致出事,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亦太遲轉換行車線,做法危險,因此意外起因可能不只是因為被告一時不專注,質疑被告沒如實交代意外起因,被告高速駕駛超重貨車屬加刑因素,被告沒有顧及女友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雖然已得到女友家人原諒,但亦要考慮女友家屬承受的悲痛,因此裁定他的罪責為中至高。

法庭以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獲三分之一認罪刑期扣減,考慮到他因事件而承受很大衝擊,再獲額外減刑一個月,共判囚21個月。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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