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警再懸紅百萬通緝6人 藝人鄭敬基開網台涉發佈煽動分裂影片 年初曾宣布加國參選從政

博客文章

警再懸紅百萬通緝6人 藝人鄭敬基開網台涉發佈煽動分裂影片 年初曾宣布加國參選從政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警再懸紅百萬通緝6人 藝人鄭敬基開網台涉發佈煽動分裂影片 年初曾宣布加國參選從政

2024年12月24日 15:39 最後更新:18:56

警方國安處再懸紅100萬通緝多6名身處海外人士,包括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鍾翰林、劉珈汶及張晞晴,指他們主要是涉及多次透過不同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其中一名被通緝者,是為大家熟悉、自80年代已出道的藝人鄭敬基。

警方指,鄭敬基於2020年6月25日離港,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並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進行「制裁」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現年62歲的鄭敬基,為1980年代二人組合「風雲樂隊」成員,後舉家移民加拿大,之後兩度回流發展,1980至90年代曾經走紅,其中較知名品包括與黃寶欣合唱的《酒杯敲鋼琴》、電視劇《烈火雄心》、《卡拉屋企》等。2019年9月鄭不獲無綫電視續約,因被指曾參與「光復元朗」遊行。至2020年6月,鄭敬基在其Facebook上載一張TVB員工證被剪碎照片,指會「站在香港人的一邊」、「舊夢不須記」;同年7月鄭在本港電台節目透露已舉家返加拿大生活。

2021年,鄭在加拿大開設網台「HongKonger Station 香港台」。2024年1月22日他在其網台宣佈會參選下屆加拿大國會萬錦-於人村選區,並參與加拿大保守黨初選競逐,決心從政。

據「HongKonger Station 香港台」網站資料顯示,該台聲稱成立目的是「為香港人而設的廣東話資訊平台,為聽眾及觀眾帶來無審查資訊」,並「銳意成為香港新移民的聚腳點,讓香港人感到安全的環境下自由發表意見以及幫助他們融入加拿大主流生活」。而該台的開台和營運資金為加幣$20萬,透過 Kickstarter以眾籌,包括器材及及足以維持6個月的營運資金,當發展成熟時將推出訂閱計畫,亦透過不同機構或品牌合作,接受捐款及投資者資金。

除鄭敬基外,另有一名創辦人名叫黃麗文(Fiona Yellow),自稱在2004 年回流本港前,曾在加拿大華人媒體工作,與鄭敬基一同主持清談節目。2013 年在港開辦公關公司。

據「HongKonger Station 香港台」Facebook專頁所見,有上載另一名涉違國安而被通緝及撤銷特區護照的潛逃者許智峯的「澳洲周記」,當中許曾透過該網台渠道就「35+顛覆案」判刑要求澳洲外長發聲明,「絕不放棄要求制裁法官檢控官」等,而鄭基敬亦有主持訪談節目,如涉及全球造聲「就黎智英至今被還押加拿大人權小組進行聽證會」等。

警方懸紅通緝的另5名海外人士,其中鍾劍華為本港前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學者,不時接受傳媒訪問評彈時政,2020年退休後加入「香港民意研究所」。2022年4月25日透過Facebook宣佈自己離港前往英國,並透露曾因民調而被警方國安處約談。

何良懋本身為加拿大籍華人,曾任職傳媒,包括《亞洲週刊》、溫哥華加拿大都市報總編輯及《星島日報》英屬哥倫比亞版總編輯等,亦曾在中大新聞系、SPACE、浸大、香港公開大學及樹仁學院等任兼職講師。2022年7月聯同袁弓夷及梁頌恆於多倫多成立「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並任主席,「香港議會」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前學生動員召集人鍾翰林,2021年11月23日因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被判囚3年7個月,出獄後,於2023年12月28日,鍾在社交媒體指自己已離港並抵達英國尋求政治庇護,今次被指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通緝,為第二次被指控違反《國安法》。

劉珈汶為公民黨前副秘書長,曾任黃大仙區議員,2021年5月劉在facebook宣布退出公民黨,並在宣誓「死線」前辭任區議員;同年9月在社交平台暗示自己身處英國,同年12月聯同張崑陽等流亡海外人士於社交媒體呼籲港人杯葛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同年廉政公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劉珈汶等人,指他們涉嫌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年僅19歲的張晞晴,為今次新一批被通緝被人士中年紀最輕,為「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成員,國安處指她於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發布講話及文章鼓吹「港獨」,並尋求外國政客及官員對香港採取制裁,包括中央和特區官員,以及要求提升香港的營商風險等。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