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看到電視電影一些「休妻」的情節時,都會聽到有人對著將被休的女角色說:「你犯下了七出之條!」,只要就到這一句,就好像很易的去休妻。到底「七出之條」是甚麼?能夠賦予丈夫很大的權力來休妻嗎?
男性在古代享有的權利比較大,這是事實,也體現在家庭及婚姻當中,離婚當然並非光彩事,但重視禮法的古代,離婚也要按照一定的制度。東漢時期的《大戴禮記·本命》,是現存發現最早提及男性提出離婚規矩的文獻,當中記載「七去」:「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東漢的《漢書·孔子家語·本命解》亦有類似的文句,不過將「七去」寫作「七出」。這些漢代的著作似乎都表明,當時已經有針對男性提出離婚的「指引」,但是否所有男性離婚都必然遵從?那就不一定,至少我們在《後漢書·班梁列傳》就記載了班超為了避人非議之下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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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律,基本上承繼漢代「七出」觀念,《唐律·戶婚》中就有關於「七出」的條文,只是當時的離婚,遠遠比我們想像中只是搬出七出之條這麼簡單。《唐律疏議》中有幾條關於離婚的條文,也顯示有「七出」之則,如下:「諸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
唐律中提及的七出之條,基本上內涵與漢代無異,但是要有特定條件的配合來使用「七出之條」,首先是「諸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也就是說當丈夫引用七出之條時,必須能夠提出確實情況,要不然提出離婚之夫要服勞役一年半。而七出當中,最常聽到的可能是「妻無子者,聽出」。
但是唐律對此的規定是妻子已經五十歲,還沒有子嗣,方可援引此條。「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而條文中關於義絕,是當時法律強制離婚的條文。所指的就是兩個家庭之間不可以有互相傷害的情況。一旦出現了,法律就會強制離婚。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人《放妻書》,其中一篇,指妻子「一言十口」 (網上圖片)
而「七出之條」當中也有「三不去」:「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律法也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意思是說,操持過舅姑的喪事,不能被休;結婚時男方貧賤,後來富貴,不能被休;妻子因娘家無人,沒有歸處,不能被休。以上情況,某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權利。只有當犯惡疾及通姦,三不去才不適用。
看到以上的離婚條文,男方在提出離婚的時候必定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要不然提出離婚會被判服勞役。妻子滿足三不去的條件,而提出離婚,也要處以杖刑。這些條文可以說是制衡男方的權力。但是也有人會發現「犯惡疾」,即便是三不去也不能保護女性,那是不是只要妻子患病就可以提出離婚?對此,一些研究古代法令的學者認為所謂的「惡疾」,很可能是指痲瘋病等等這類不治之症。
民國時期的休書 (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