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10日於終院開庭處理。
上訴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兩條法律問題,即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香港國安法》 列明國安案件需循公訴程序進行,因此認為無論案情輕重,本案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而非在區域法院審理。
譚得志 FB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所訂明的煽動罪原屬「簡易程序罪行」,而本案控罪按 《香港國安法》 第41條的詮釋,則變成是既可循簡易程序又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不會局限於只能循公訴程序審訊,毋須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而是可在各級法院處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香港國安法》 也列明國安案可彈性獲安排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提出所有「可公訴罪行」本身均可在各級法院處理,控方有權按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的刑罰,選擇在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
終審法院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期間多次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監40個月,罰款5000港元。譚得志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他再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年3月6日一致裁定他敗訴,維持原判。相關案例影響深遠。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被控7項發表煽惑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2022年3月2日於區法院裁定「煽動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發表煽動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11項罪名成立,於2022年4月20日判監40個月,罰款5000元。
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4年3月7日被上訴庭駁回後,再上訴至終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
終院要處理兩項爭議:(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結果,終院5名法院一致駁回譚得志的上訴。判詞指,純粹按字面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1(3)條並不理想,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文意及目的,認為該控罪可順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並重申區域法院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
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彈性,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譚得志 FB圖片
至於另一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 在《刑事罪行條例》條文下,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或」字分隔,顯示它們均屬獨立不同的交替類別,故「煽惑暴力」只屬法例下多種意圖的類別之一。
判詞強調,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暴意圖亦只被保留為「多個可作替代而又單獨充分的基礎之一」,「這一點亦說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因此一致駁回上訴。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但正就「35+顛覆案」案服刑。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隨着《維護國安條例》(23條)於 2024 年3月實施,舊煽動罪已被廢除。但有 23 條之下新煽動罪的案件,因要等候「譚得志案」的終極上訴結果而被押後,包括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訊息一案。
周劍豪被指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Facebook、Instagram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等,今年4月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