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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譚得志煽動文字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維持原判監禁40個月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動意圖

政事

國安法5周年|譚得志煽動文字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維持原判監禁40個月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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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譚得志煽動文字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維持原判監禁40個月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動意圖

2025年06月08日 07:00 最後更新:06月12日 13:06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期間多次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監40個月,罰款5000港元。譚得志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他再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年3月6日一致裁定他敗訴,維持原判。相關案例影響深遠。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被控7項發表煽惑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2022年3月2日於區法院裁定「煽動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發表煽動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11項罪名成立,於2022年4月20日判監40個月,罰款5000元。

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4年3月7日被上訴庭駁回後,再上訴至終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

終院要處理兩項爭議:(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結果,終院5名法院一致駁回譚得志的上訴。判詞指,純粹按字面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1(3)條並不理想,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文意及目的,認為該控罪可順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並重申區域法院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

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彈性,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至於另一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 在《刑事罪行條例》條文下,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或」字分隔,顯示它們均屬獨立不同的交替類別,故「煽惑暴力」只屬法例下多種意圖的類別之一。

判詞強調,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暴意圖亦只被保留為「多個可作替代而又單獨充分的基礎之一」,「這一點亦說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因此一致駁回上訴。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但正就「35+顛覆案」案服刑。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隨着《維護國安條例》(23條)於 2024 年3月實施,舊煽動罪已被廢除。但有 23 條之下新煽動罪的案件,因要等候「譚得志案」的終極上訴結果而被押後,包括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訊息一案。

周劍豪被指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Facebook、Instagram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等,今年4月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發表煽仇言論和高呼「港獨」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其後提出終極上訴,5名終院法官早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是次上訴包括兩項爭議:(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判詞指,純粹按字面詮釋《國安法》第41(3)條並不理想,亦不符合《國安法》的文意及目的,認為該控罪可順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並重申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 《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在《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對於本案另一項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因此沒有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這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中。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現年51歲的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指他在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表煽惑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他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35+顛覆案」案正服刑。

對終院的裁決,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表示,終院再次作出清晰的判決,指出在煽動罪行中,控方不必是否有煽動使用暴力或者是否有煽動危害公眾秩序作出證明,當局非常歡迎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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