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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制定國安附屬法例無改變現有適用範圍或新增任何權力罰則

政事

林定國:制定國安附屬法例無改變現有適用範圍或新增任何權力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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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制定國安附屬法例無改變現有適用範圍或新增任何權力罰則

2026年06月08日 15:30 最後更新:16:03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表明,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細化相關程序,強調此舉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亦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政府的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後,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宗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有關罪行亦會歸類為《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建議同時涵蓋,當同一人在同一國安案件中被控或被裁定犯有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同樣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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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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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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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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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審訊時,若發現某宗案件與國安法無關,可否推翻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林定國表示,法院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背後的理念,往往涉及很多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不是司法機關一般在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因此《香港國安法》47條已經有提及相關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制訂有關附屬法例,並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亦不會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及一般機構的正常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指出,建議制訂附屬法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規定,只會令相關法律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訂立任何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鄧炳強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附屬法例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罪行或罰則。他又說,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不會影響機構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附屬法例影響。

政府去年曾訂立《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今次再建議制訂附屬法例,鄧炳強表示,當局會不停檢視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當覺得未夠完備,會毫不猶疑提出改善,包括透過行政措施或法例訂定。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進一步釐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範圍。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一舉行聯席會議,議程包括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文件進一步指出,若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經仔細研究後,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政府強調,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就《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包括就程序事宜作出規定,使相關法律規定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又說,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這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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