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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立國安附屬法例 特首若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政事

政府擬訂立國安附屬法例 特首若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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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立國安附屬法例 特首若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2026年06月08日 10:12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6:05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進一步釐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範圍。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一舉行聯席會議,議程包括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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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進一步指出,若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經仔細研究後,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政府強調,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就《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包括就程序事宜作出規定,使相關法律規定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又說,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這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後回應外界關注。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定國表示,理解今次附屬法例引起市民關注。他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行政長官本來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主動發出證明書;今次附屬法例只是將現行法例下的權力講得更清楚,即行政長官可以判定某刑事罪行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並無擴大其權力。他形容,訂立附屬法例是「畫公仔出腸」,將一些本來順理成章的事說得更清晰,避免出現不確定性。至於被告人最終是否被定罪,仍交由司法機關裁決。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重申,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聲稱附屬法例會令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強調這些說法是「假的、誤導、騙人、嚇人」,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問到行政長官目前發出了多少張證明書,鄧炳強回應指,根據相關條例,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料不予公開,但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公開審訊,市民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了解在甚麼情況下會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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