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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政事

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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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2026年06月10日 17:22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6:04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新訂立的《程序事宜規例》列明非國安案一經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用國安法律程序處理。特區政府表示,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而且國安法例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因此「不具追溯力」。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論涉事作為或檢控是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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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條文是否等於「具追溯力」、與以往國安法例不具追溯力有否出入,政府回覆傳媒查詢時解釋,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稱,訂立刑事罪行及提高刑罰的法律不得適用於立法前作出的行為;又引述律政司長林定國日前在立法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安條例》的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政府稱規例沒有新增罪行或改變罪行罰則,所以不涉「追溯力」原則。

政府強調,規例的特首證明書機制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訂立時已考慮到香港法例下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條文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明顯包括在該法生效前已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政府表示,倘現時就相關危害國安罪行展開檢控,理應適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程序規定,因此新規例的界定機制涵蓋國安法生效前作出並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當局強調做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普通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安條例》。

至於規例中的「罪行」是否指所有罪行,政府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稱,「罪行」包括任何刑事罪,和違反任何訂有罰則的法律條文。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日前拘捕兩男一女,年齡介乎33至79歲,涉嫌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作出煽動行為。消息稱,被捕人包括前區議員馮競文,星期六下午獲准保釋候查離開紅磡警署,另一名姓譚涉案男子,下午亦獲准保釋候查離開中區警署。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當晚有人手持花束在太子站外站立,期間叫喊具煽動性的口號,並涉嫌散播虛假消息,以不實言論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意圖煽動他人對香港特區政府及執法部門產生憎恨情緒。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9月3日在港島及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三名涉案人,包括兩名本地男子及一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33至79歲。警方在行動前取得法庭搜查令,搜查各被捕人的住所及檢取相關證物。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息指,陳姓被捕男子及馮姓女子分別為反政府人士陳冠旭及前區議員馮競文,二人為「旺角鳩嗚團」成員。陳冠旭於2020年曾因「參與非法集結」罪被捕,其後更因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在社交媒體發佈44則煽動性帖文,意圖煽動「港獨」及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於2022年9月被判監5個月。

馮競文則曾於1998 年至 2004年擔任九龍城區議員期間,向區議會呈交虛假單據,誇大租金金額,詐騙35萬元租金津貼,被判罪成及監禁18個月。

另一被捕譚姓本地男子,消息指其有心理發展障礙問題,疑在不明甚解下,被人利用及唆擺參與是次活動。

譚姓男子(紅衣者)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譚姓男子(紅衣者)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強調,所謂「831事件」並無事實根據,別有用心的人藉此散播謊言、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企圖以危害社會安寧的手段達致其政治目的。有關行為涉嫌干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

警方將繼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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