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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政事

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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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2026年06月10日 17:22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6:04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新訂立的《程序事宜規例》列明非國安案一經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用國安法律程序處理。特區政府表示,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而且國安法例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因此「不具追溯力」。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論涉事作為或檢控是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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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條文是否等於「具追溯力」、與以往國安法例不具追溯力有否出入,政府回覆傳媒查詢時解釋,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稱,訂立刑事罪行及提高刑罰的法律不得適用於立法前作出的行為;又引述律政司長林定國日前在立法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安條例》的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政府稱規例沒有新增罪行或改變罪行罰則,所以不涉「追溯力」原則。

政府強調,規例的特首證明書機制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訂立時已考慮到香港法例下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條文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明顯包括在該法生效前已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政府表示,倘現時就相關危害國安罪行展開檢控,理應適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程序規定,因此新規例的界定機制涵蓋國安法生效前作出並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當局強調做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普通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安條例》。

至於規例中的「罪行」是否指所有罪行,政府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稱,「罪行」包括任何刑事罪,和違反任何訂有罰則的法律條文。

警方日前在旺角兩間書店拘捕5人,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目前5人已獲准保釋外出,警方會繼續調查。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法律清楚訂明,藉一些物品包括刊物,煽動對特區政府或司法機構的不信任,或者挑撥憎恨,即屬違法,過往的案例就包括「羊村案」。他強調,賣書的人有責任確保出售的書籍不違法,並以賣食品作比喻,指賣食品的人要確保食物不會令人中毒或肚瀉,雖然未必每樣食物都要咬一口,但總有方法知道食物來源或成分。他相信書店老闆不可能不知道書本的內容就售賣,強調「無揭開看過」並非一個藉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對於市民外遊買書回港,入境時才被發現有問題,鄧炳強表示,凡事講證據,有足夠證據才會拘捕和檢控。至於最嚴重後果是否沒收書籍,他指每宗案件情況不同。

鄧炳強強調,國家安全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因為國安風險仍然存在,包括外部勢力、本土恐怖主義、「軟對抗」和潛逃人士,必須不停檢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才能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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