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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政事

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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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2026年06月09日 16:57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6:0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實施相關規定。《程序事宜規例》已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為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當局一直持續檢視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之處,或需提供明確機制的,便會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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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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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作定義,以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既包括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也包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香港特區其他法律下、在個別案件中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罪行。

政府總部。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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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發言人強調,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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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重申,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界定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後回應外界關注。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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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表示,理解今次附屬法例引起市民關注。他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行政長官本來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主動發出證明書;今次附屬法例只是將現行法例下的權力講得更清楚,即行政長官可以判定某刑事罪行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並無擴大其權力。他形容,訂立附屬法例是「畫公仔出腸」,將一些本來順理成章的事說得更清晰,避免出現不確定性。至於被告人最終是否被定罪,仍交由司法機關裁決。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重申,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聲稱附屬法例會令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強調這些說法是「假的、誤導、騙人、嚇人」,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問到行政長官目前發出了多少張證明書,鄧炳強回應指,根據相關條例,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料不予公開,但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公開審訊,市民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了解在甚麼情況下會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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