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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政事

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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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2026年06月09日 16:57 最後更新:17:3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實施相關規定。《程序事宜規例》已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為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當局一直持續檢視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之處,或需提供明確機制的,便會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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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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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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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作定義,以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既包括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也包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香港特區其他法律下、在個別案件中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罪行。

政府總部。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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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發言人強調,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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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重申,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界定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表明,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細化相關程序,強調此舉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亦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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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的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後,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宗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有關罪行亦會歸類為《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建議同時涵蓋,當同一人在同一國安案件中被控或被裁定犯有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同樣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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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審訊時,若發現某宗案件與國安法無關,可否推翻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林定國表示,法院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背後的理念,往往涉及很多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不是司法機關一般在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因此《香港國安法》47條已經有提及相關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制訂有關附屬法例,並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亦不會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及一般機構的正常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指出,建議制訂附屬法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規定,只會令相關法律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訂立任何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鄧炳強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附屬法例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罪行或罰則。他又說,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不會影響機構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附屬法例影響。

政府去年曾訂立《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今次再建議制訂附屬法例,鄧炳強表示,當局會不停檢視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當覺得未夠完備,會毫不猶疑提出改善,包括透過行政措施或法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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