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退休漢涉於2024至2025年間在Facebook發布多則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星期三(3月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再訊,期間被告續還柙候訊。
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還柙4月30日答辯。
被告頭髮灰白,身穿深藍色外套出庭。辯方甫開庭表示,已索取法律意見,希望申請押後,以待被告考慮答辯方向。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被告莊偉文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告莊偉文(61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在港透過社交媒體「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周二(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實施相關規定。《程序事宜規例》已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為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當局一直持續檢視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之處,或需提供明確機制的,便會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作定義,以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既包括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也包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香港特區其他法律下、在個別案件中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罪行。
政府總部。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
發言人強調,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相關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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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重申,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界定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