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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 還柙4.30答辯

法庭事

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 還柙4.30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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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 還柙4.30答辯

2026年03月04日 16:28 最後更新:16:28

61歲退休漢涉於2024至2025年間在Facebook發布多則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星期三(3月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再訊,期間被告續還柙候訊。

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還柙4月30日答辯。

退休漢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多則煽動意圖帖文,還柙4月30日答辯。

被告頭髮灰白,身穿深藍色外套出庭。辯方甫開庭表示,已索取法律意見,希望申請押後,以待被告考慮答辯方向。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被告莊偉文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告莊偉文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告莊偉文(61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在港透過社交媒體「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並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五(10月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營運Youtube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除定期更新和發布影片,亦把影片轉發至Facebook及Patreon等社交媒體,約有9萬人訂閱。

2025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災後,警方國安處得悉被告等人計劃舉行記者會,疑有危害國安及煽惑罪行風險,遂展開調查。2025年12月2日被告前往警署會面協助調查,警方告知其調查潛在國安相關罪行,要求將會面內容保密,向其交付法律文件,被告有簽署。但被告會面後翌日發布2段影片,標題提及「開記招係合情理法人權」、「準備在結果開不成的記招上談什麼呢」,被視為披露會面內容。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控方指,由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被告在頻道總共發布30段涉案影片,由其獨自製作主持,影片反覆出現將香港社會問題歸咎中央及特區政府、重提「五大訴求」、呼籲外國向香港官員及司法人員施壓制裁、貶損特區主要官員與法官、將政治案件審訊形容為政治逼害、質疑立法會選舉公信力並傳達不投票或投廢票主張,亦就宏福苑火災發表歸咎政府言論。

警方在12月6日拘捕被告,在警署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發布影片和披露會面,但認為無不當之處,又自認為傳媒及國安處與他會面這事實屬新聞,而會面為一般交談,並非調查。

控方今傳召國安處偵緝警長黃秉翹作供。黃供稱,2025年12月2日上午,警方接獲情報,指有一群人打算召開記者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發表意見及向政府提出建議。警方憂記者會挑起社會內部矛盾,潛在危害國家安全,接獲上級指示約見其中一名參與者、即被告進行會面。

黃秉翹與被告在旺角警署進行會面期間,警方提醒被告,會面牽涉調查工作,過程需保密。被告稱自己曾在廉署工作,熟悉法例,不會洩露內容,隨後詢問事件是否已正式立案,當時警長14343回覆,是次會面正是用來調查該場記者會是否存在危害國安風險。被告隨後簽署聲明書。

黃供稱,在會面期間,曾針對被告打算舉辦記者會作出提醒與警告,指政府多個部門包括國安處正進行調查,同時政府亦在統籌災民支援工作,若此時舉行記者會或發表失實資訊,帶有偏見、批評政府言論,有機會引起社會內部矛盾、煽動市民仇恨,影響調查工作及政府部署。而當時被告曾解釋記者會情況,警方按一貫做法在會面完結前再提醒被告需遵守早前簽署、接受國安處要求的文件。

控方今傳召2名國安處偵緝警長作供。

控方今傳召2名國安處偵緝警長作供。

被告盤問證人指,口供記載了3次警告,但實際會面中沒進行過警誡。黃秉翹解釋,因當時被告尚未被列作嫌疑人,未有表面證據,故沒作出警誡。但被告指,當時已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看見記者會取消的相關報導,質疑事件已公開,還有什麼需要保密,黃確認被告有提及看過外界報道,但對被告反問沒印象。

被告又指出,書面口供中涉及「唔好嘗試激起內部矛盾、企圖以災亂港、切勿干犯煽動相關罪行以危害國家安全等」,但黃從未講過這一大段文字,亦沒使用警告態度,與庭上供詞有落差。黃不同意。

控方另傳召國安處偵緝警長李百謙作供。李表示,當日向被告講解及發出「接受國家安全處會面人士聲明書」,交被告自行閱讀,其後被告簽署作實,確認被告曾詢問警方是否已正式立案調查,亦提及自己過往在廉署工作,「知道條線喺邊度。」

李百謙供稱,按警方做法,會面完結時亦會再次提醒被告,會面全部細節必須保密,不可向外洩露,而被告當時表示明白保密要求。

被告盤問證人指出,警員沒提及在會面中談及法律議題不能披露。李百謙解釋,保密應針對會面全部細節與內容,就算被告在會面中談及法律議題,亦不會專門就該部分額外作保密提示。另被告亦質疑李的口供是應上級要求後補,李百謙不同意。案件星期一(12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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