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人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並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二(4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王岸然表示擬不認罪,審訊時不聘用律師。法官陳廣池排期至10月9日開審,預留8天審期,期間王岸然續還柙。
評論人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擬不認罪
被告今沒律師代表,表示擬不認罪,審訊時亦不聘用律師。控方於庭上指,審訊涉及6名證人、31段被告的YouTube影片和5份警誡供詞。被告表示,將爭議警誡供詞。陳官將案押後至8月11日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10月9日開審,預留8天審期。
被告黃覺岸(71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法官陳廣池排期至10月9日開審,預留8天審期,期間王岸然續還柙。
控罪指,被告於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案件編號:DCCC 303/2026
43歲社會保障主任涉於2025年4月至7月期間,以「情敵」的名義在網站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2間傳媒機構刊登相關報道,否則將摧毀或損壞傳媒辦公室財產。他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等共7項罪名。被告星期二 (3月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當中4項控罪,餘下獲控方撤回。《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判囚12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被告謝震斌(43歲,報稱社會保障主任)承認於2025年4月19日與2025年7月3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複製該刊物,即一個 URL 位址為「https://tagef79222.wixsite.com/huimingleung-1」的網頁,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其餘3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5年6月7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向黃、盧及陳姓人士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中國日報(香港)有限公司及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令該上述人士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工作表現超卓,遠超一般公務員標準,對社會有突出貢獻,值得法庭量刑時考慮。即使本案涉及國安,仍希望法庭重視其正面貢獻。
辯方又指,被告患躁鬱症,一直壓抑情緒,加上過往遭遇帶來的精神傷害未及時疏導,最終情緒積壓至臨界點,才做出與其性格完全不符的行為,並非主觀故意。案發後被告接受精神科治療,堅持服藥及心理疏導,情緒已明顯改善,對自身行為深感後悔,重犯風險極低,希望法庭綜合考慮,從輕發落。
蘇官判刑時指,本案被告公然挑戰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性質嚴重,不可輕視。被告多次對事主X實施惡作劇及報復行為,反映其犯案動機明顯,意圖將罪責嫁禍於對方,行為顯示具計劃性及預謀性,並非一時衝動。最終導致X成為警方調查對象並被拘捕,甚至面臨檢控風險,對X及其家人造成沉重精神壓力。即使案件最終偵破,被告無故誣陷無辜人士的行為,性質類同妨礙司法公正,以欺騙手段誤導執法機關,情節極為嚴重。
被告以縱火作為威脅手段,必然令收信人及知情人士陷入恐慌,擔心員工或財產受損,亦迫使傳媒機構及警方耗費大量資源防範。針對傳媒的恐嚇,更會對新聞工作者造成心理壓力,干擾傳媒正常運作,損害新聞自由。
對於辯方求情理由,法庭認為難以構成減刑因素。被告自2016年起便對X實施一連串報復行為,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控。其現時遭遇的不利處境,正是其當初意圖加諸於X身上的結果,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判囚12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現時遭遇的不利處境,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終判囚12個月
案情指,X與妻子於2015年開始拍拖,短暫分手期間,X的妻子曾與被告交往數個月,其後X與妻子復合,此後被告長期對X實施各種報復。2016年9月,有網民在香港熱門討論區發布謠言指責X並上載相片;2016年11月,有人向X工作地點寄信詆毀其教唆違規、進行欺騙;2017年,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X呃病假;2018年X在兒子出生後,收到內含喪禮用的紙紮公仔包裹。X均懷疑是被告所為。
為進一步報復X,被告於2025年6月7日向6間媒體集團寄出恐嚇信,要求免費刊登其指定網頁資訊,否則將燒毀報館。涉案網頁由被告製作及維護,表面銷售「願榮光」紀念品,聲稱收益用於幫助被香港警方通緝的海外人士籌款及開展活動,同時將《國安法》醜化為摧毀香港自由的「惡法」。網頁展示示威者揮舞「光時」旗幟,並載有X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意圖嫁禍給X。
警方接獲傳媒及X報案後調查,X在警誡下否認涉案,稱自己遭被告針對,其後獲准離開。警方繼而調查被告,在其手機發現涉案網頁擷圖及恐嚇信內容筆記,被告隨即被捕並保持緘默。
警方在其電腦發現網頁登錄名稱及密碼文字檔、29個網頁內容或相片檔案、媒體地址記錄,以及國安處舉報熱線相片;在另一電腦登入被告電郵後,發現多封含煽動性信息的電郵,包括召集人手計劃在黎智英出庭時將其救出,要求參與者熟悉槍械、製作炸彈,甚至揚言遇警察不惜殺警,並附帶港獨、無條件釋放黎智英等言論,電郵中亦附有X個人資料。
被告被捕後,在律師在場下同意警方刪除涉案網頁,警方最終於2025年8月4日將網頁刪除。
案件編號:WKCC 54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