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社會保障主任涉於2025年4月至7月期間,以「情敵」的名義在網站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2間傳媒機構刊登相關報道,否則將摧毀或損壞傳媒辦公室財產。他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等共7項罪名。被告星期二 (3月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當中4項控罪,餘下獲控方撤回。《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判囚12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被告謝震斌(43歲,報稱社會保障主任)承認於2025年4月19日與2025年7月3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複製該刊物,即一個 URL 位址為「https://tagef79222.wixsite.com/huimingleung-1」的網頁,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其餘3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5年6月7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向黃、盧及陳姓人士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中國日報(香港)有限公司及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令該上述人士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工作表現超卓,遠超一般公務員標準,對社會有突出貢獻,值得法庭量刑時考慮。即使本案涉及國安,仍希望法庭重視其正面貢獻。
辯方又指,被告患躁鬱症,一直壓抑情緒,加上過往遭遇帶來的精神傷害未及時疏導,最終情緒積壓至臨界點,才做出與其性格完全不符的行為,並非主觀故意。案發後被告接受精神科治療,堅持服藥及心理疏導,情緒已明顯改善,對自身行為深感後悔,重犯風險極低,希望法庭綜合考慮,從輕發落。
蘇官判刑時指,本案被告公然挑戰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性質嚴重,不可輕視。被告多次對事主X實施惡作劇及報復行為,反映其犯案動機明顯,意圖將罪責嫁禍於對方,行為顯示具計劃性及預謀性,並非一時衝動。最終導致X成為警方調查對象並被拘捕,甚至面臨檢控風險,對X及其家人造成沉重精神壓力。即使案件最終偵破,被告無故誣陷無辜人士的行為,性質類同妨礙司法公正,以欺騙手段誤導執法機關,情節極為嚴重。
被告以縱火作為威脅手段,必然令收信人及知情人士陷入恐慌,擔心員工或財產受損,亦迫使傳媒機構及警方耗費大量資源防範。針對傳媒的恐嚇,更會對新聞工作者造成心理壓力,干擾傳媒正常運作,損害新聞自由。
對於辯方求情理由,法庭認為難以構成減刑因素。被告自2016年起便對X實施一連串報復行為,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控。其現時遭遇的不利處境,正是其當初意圖加諸於X身上的結果,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判囚12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現時遭遇的不利處境,屬自食其果,咎由自取,終判囚12個月
案情指,X與妻子於2015年開始拍拖,短暫分手期間,X的妻子曾與被告交往數個月,其後X與妻子復合,此後被告長期對X實施各種報復。2016年9月,有網民在香港熱門討論區發布謠言指責X並上載相片;2016年11月,有人向X工作地點寄信詆毀其教唆違規、進行欺騙;2017年,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X呃病假;2018年X在兒子出生後,收到內含喪禮用的紙紮公仔包裹。X均懷疑是被告所為。
為進一步報復X,被告於2025年6月7日向6間媒體集團寄出恐嚇信,要求免費刊登其指定網頁資訊,否則將燒毀報館。涉案網頁由被告製作及維護,表面銷售「願榮光」紀念品,聲稱收益用於幫助被香港警方通緝的海外人士籌款及開展活動,同時將《國安法》醜化為摧毀香港自由的「惡法」。網頁展示示威者揮舞「光時」旗幟,並載有X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意圖嫁禍給X。
警方接獲傳媒及X報案後調查,X在警誡下否認涉案,稱自己遭被告針對,其後獲准離開。警方繼而調查被告,在其手機發現涉案網頁擷圖及恐嚇信內容筆記,被告隨即被捕並保持緘默。
警方在其電腦發現網頁登錄名稱及密碼文字檔、29個網頁內容或相片檔案、媒體地址記錄,以及國安處舉報熱線相片;在另一電腦登入被告電郵後,發現多封含煽動性信息的電郵,包括召集人手計劃在黎智英出庭時將其救出,要求參與者熟悉槍械、製作炸彈,甚至揚言遇警察不惜殺警,並附帶港獨、無條件釋放黎智英等言論,電郵中亦附有X個人資料。
被告被捕後,在律師在場下同意警方刪除涉案網頁,警方最終於2025年8月4日將網頁刪除。
案件編號:WKCC 5452/2025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並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五(10月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營運Youtube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除定期更新和發布影片,亦把影片轉發至Facebook及Patreon等社交媒體,約有9萬人訂閱。
2025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災後,警方國安處得悉被告等人計劃舉行記者會,疑有危害國安及煽惑罪行風險,遂展開調查。2025年12月2日被告前往警署會面協助調查,警方告知其調查潛在國安相關罪行,要求將會面內容保密,向其交付法律文件,被告有簽署。但被告會面後翌日發布2段影片,標題提及「開記招係合情理法人權」、「準備在結果開不成的記招上談什麼呢」,被視為披露會面內容。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控方指,由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被告在頻道總共發布30段涉案影片,由其獨自製作主持,影片反覆出現將香港社會問題歸咎中央及特區政府、重提「五大訴求」、呼籲外國向香港官員及司法人員施壓制裁、貶損特區主要官員與法官、將政治案件審訊形容為政治逼害、質疑立法會選舉公信力並傳達不投票或投廢票主張,亦就宏福苑火災發表歸咎政府言論。
警方在12月6日拘捕被告,在警署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發布影片和披露會面,但認為無不當之處,又自認為傳媒及國安處與他會面這事實屬新聞,而會面為一般交談,並非調查。
控方今傳召國安處偵緝警長黃秉翹作供。黃供稱,2025年12月2日上午,警方接獲情報,指有一群人打算召開記者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發表意見及向政府提出建議。警方憂記者會挑起社會內部矛盾,潛在危害國家安全,接獲上級指示約見其中一名參與者、即被告進行會面。
黃秉翹與被告在旺角警署進行會面期間,警方提醒被告,會面牽涉調查工作,過程需保密。被告稱自己曾在廉署工作,熟悉法例,不會洩露內容,隨後詢問事件是否已正式立案,當時警長14343回覆,是次會面正是用來調查該場記者會是否存在危害國安風險。被告隨後簽署聲明書。
黃供稱,在會面期間,曾針對被告打算舉辦記者會作出提醒與警告,指政府多個部門包括國安處正進行調查,同時政府亦在統籌災民支援工作,若此時舉行記者會或發表失實資訊,帶有偏見、批評政府言論,有機會引起社會內部矛盾、煽動市民仇恨,影響調查工作及政府部署。而當時被告曾解釋記者會情況,警方按一貫做法在會面完結前再提醒被告需遵守早前簽署、接受國安處要求的文件。
控方今傳召2名國安處偵緝警長作供。
被告盤問證人指,口供記載了3次警告,但實際會面中沒進行過警誡。黃秉翹解釋,因當時被告尚未被列作嫌疑人,未有表面證據,故沒作出警誡。但被告指,當時已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看見記者會取消的相關報導,質疑事件已公開,還有什麼需要保密,黃確認被告有提及看過外界報道,但對被告反問沒印象。
被告又指出,書面口供中涉及「唔好嘗試激起內部矛盾、企圖以災亂港、切勿干犯煽動相關罪行以危害國家安全等」,但黃從未講過這一大段文字,亦沒使用警告態度,與庭上供詞有落差。黃不同意。
控方另傳召國安處偵緝警長李百謙作供。李表示,當日向被告講解及發出「接受國家安全處會面人士聲明書」,交被告自行閱讀,其後被告簽署作實,確認被告曾詢問警方是否已正式立案調查,亦提及自己過往在廉署工作,「知道條線喺邊度。」
李百謙供稱,按警方做法,會面完結時亦會再次提醒被告,會面全部細節必須保密,不可向外洩露,而被告當時表示明白保密要求。
被告盤問證人指出,警員沒提及在會面中談及法律議題不能披露。李百謙解釋,保密應針對會面全部細節與內容,就算被告在會面中談及法律議題,亦不會專門就該部分額外作保密提示。另被告亦質疑李的口供是應上級要求後補,李百謙不同意。案件星期一(12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