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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案提上訴 指租契無訂明共用處所有披露責任 控方:持續多年隱瞞

政事

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案提上訴    指租契無訂明共用處所有披露責任    控方:持續多年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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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案提上訴 指租契無訂明共用處所有披露責任 控方:持續多年隱瞞

2025年01月14日 17:55 最後更新:01月15日 14: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14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的租契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而涉案的力高顧問公司沒「佔用」(occupy)處所,僅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share ) 處所,上訴人沒法律義務披露力高把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認為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惟控方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租戶如不符契約,有責任披露事實,惟本案是本質上持續多年的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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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黎智英。

上訴人黎智英。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租契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義務披露,而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

上訴方: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涉案租契毋須整個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只需部分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用處所而非佔用處所,租契從沒明文規定共用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時有披露責任。

陳政龍指,蘋果大樓的「主要用途」為出版印刷報章雜誌,而涉案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在1995年訂立租契時業務與出版印刷有關,其後公司用途雖有變,但很難說完全沒參與《蘋果》業務,而力高在處所使用的範圍只佔處所總面積的0.16%,黎智英或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其後沒替力高申領牌照,故毋須跟從申領牌照條件規定,也沒有法律義務披露力高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

陳政龍又稱,本案只涉部分物業沒以指明用途使用,力高沒佔用處所,只是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處所,故認為控情的內容不符合租契的邏輯,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指黃偉強沒有決策權  僅協助黎處理私人事務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出,黃偉強雖然身為集團的行政總監,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黃沒有營運及決策權,亦沒有責任處理牌照事宜,強調黃偉強的角色只是協助黎智英處理私人事務。

控方指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的用途使用,工業邨的性質特殊,嚴格管制特地用途,租戶必須清楚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指明用途,如有不符合租契訂明,有責任披露事實。 控方本案關鍵在於承租人要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若隱瞞事實,則構成虛假陳述;而文件顯示1997至2019年間蘋果印刷公司先後65次為27間公司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或續牌,唯獨無替力高顧問公司申請,故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上訴人黎智英。

上訴人黎智英。

黎智英被控兩項欺詐罪 

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黎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特區政府對於包括法新社在內的部分媒體,就黎智英所涉及的《香港國安法》案件,及特區政府在其羈押期間提供的待遇及醫療服務,作出歪曲事實的報道,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有關報道企圖抹黑香港特區,令公眾誤信黎智英的羈押和醫療服務安排惡劣,旨在污衊香港法治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違背新聞工作者專業操守。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發言人重申,懲教署及相關單位在處理黎智英的羈押安排時,跟其他在囚人士一視同仁,黎智英的代表律師亦早已澄清,清楚指出黎智英在獄中一直獲得適切的治療和待遇,有關媒體的不實報道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發言人表示,已多次強調黎智英在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完備,在8月的公開法庭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已向法庭清楚表明,懲教院所為黎智英每日安排醫療檢查,對黎智英在懲教院所內獲得的醫療服務沒有任何投訴,懲教署亦有安排專職教士按黎智英的意願提供宗教服務,批評有關媒體對事實視而不見,繼續重複謊言和作出卑劣操作,對此堅決反對。

政府總部。FB圖片

政府總部。FB圖片

至於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發言人表示,一直是根據黎智英本人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發言人指出,由於黎智英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應評論有關案件以圖干預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但有關媒體仍繼續顛倒是非、公然抹黑黎智英的羈押情況和醫療服務安排,企圖向特區法院施壓,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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