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前需申請牌照及披露資料 上訴庭6個月內裁決

政事

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前需申請牌照及披露資料   上訴庭6個月內裁決
政事

政事

黎智英就欺詐科技園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前需申請牌照及披露資料 上訴庭6個月內裁決

2025年01月15日 17:33 最後更新:17:3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於1月15日在高院進行第二日審理。律政司一方指,黎的私人公司「力高」在沒有科技園批准及發出牌照下,佔用處所屬違規,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作為承租人,應為力高申請牌照及披露相關資料,包括是否根據指定用途,惟黎智英作為最終決策人,卻故意不作為,導致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相關責任,構成欺詐。上訴庭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重申,主要觀點是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用」處所,而非佔用處所,認為指控本身與事實不符。

更多相片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 (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 (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的妻女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妻女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在高院上訴庭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在高院上訴庭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 (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 (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出,工業邨的租金優惠政策應用於支持商業活動,而不是由租金優惠上得益;惟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科技園公司所批出的租契,並非單方面由承租人受惠,因承租人需先投資5億在建設和投資機器等上,而且可宣揚本港形象,促進香港經濟。楊美琪同意說法,但認為工業邨承租人可以低市價租金租用處所,而法庭所提及的益處並不可以量化。

承租人未就「力高」使用處所前 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楊美琪指,控方並非指控上訴方違反使用者條款,而是指租契表明涉案處所必須按指定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無論任何公司欲佔用或共用涉案的蘋果大樓前,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都須向科技園公司主動申請牌照,並披露有關公司的工作性質及土地使用用途,讓科技園審視後決定是否批出牌照。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關注,牌照申請制度只規定承租人的附屬公司、有關聯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母公司以牌照形式申請佔用或共用部分處所,但力高並非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附屬或有關聯公司,質疑力高何須事先通知科技園並披露資料。

有責任主動交代「力高」沒按「指明用途」使用 

楊美琪指,牌照申請制度規管所有公司,科技園公司有義務和權利確保租契合規,而力高顧問公司是一間與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有關連的公司,即使力高無須主動報備,但蘋果印刷有限公司亦有責任披露資料及申請牌照,主動交代力高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楊又指,黃偉強身為壹傳媒集團管理服務行政總監,在2016至2018年期間,同時以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總監身份,向科技園作出牌照和續期申請,必定清楚牌照申請的限制、程序及要求,但黃沒有為力高申請佔用處所牌照及續牌,構成欺詐行為。

科技園審批牌照須考慮相關公司業務關聯性

法官彭寶琴問楊,若律政司認為所有公司在獲批牌照前,不得佔用處所,是否指所有佔用處所的公司均須是「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又或如一些公司並非從事「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只要在佔用處所前事先通知科技園便可?楊回應指,科技園在考慮批出牌照前,首要考慮是該公司的業務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有一定關連,若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兩間公司業務無關,科技園自然不會批出牌照,一直以來始終如一。楊指,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在力高佔用處所前,必須為力高先申請牌照及披露力高的相關資料。 

楊美琪認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有責任按租契披露力高顧問公司的工作性質,並主動申請牌照,現則因沒有披露力高的資料,又沒為力高申牌照,而違反租契條款。楊美琪指,若承租人有權在沒有科技園批准下讓任何公司佔用處所,便造成荒謬絕倫的情況,科技園需要管理承租情況,確保處所是按「指明用途」使用。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楊美琪又指,黎智英擁有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控制權及最終決策權,惟他故意不作為,沒履行租契責任,利用蘋果印刷有限公司作為欺詐的工具。法官關注原審時有否提及這點, 要求律政司一方提供原審時相關證據,楊指將在14日內向上訴庭補交文件,以作參考。與訟各方陳詞完畢,上訴庭押後裁決,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黎智英的妻女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妻女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黎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

案件今在高院上訴庭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在高院上訴庭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特區政府對於包括法新社在內的部分媒體,就黎智英所涉及的《香港國安法》案件,及特區政府在其羈押期間提供的待遇及醫療服務,作出歪曲事實的報道,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有關報道企圖抹黑香港特區,令公眾誤信黎智英的羈押和醫療服務安排惡劣,旨在污衊香港法治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違背新聞工作者專業操守。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發言人重申,懲教署及相關單位在處理黎智英的羈押安排時,跟其他在囚人士一視同仁,黎智英的代表律師亦早已澄清,清楚指出黎智英在獄中一直獲得適切的治療和待遇,有關媒體的不實報道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發言人表示,已多次強調黎智英在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完備,在8月的公開法庭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已向法庭清楚表明,懲教院所為黎智英每日安排醫療檢查,對黎智英在懲教院所內獲得的醫療服務沒有任何投訴,懲教署亦有安排專職教士按黎智英的意願提供宗教服務,批評有關媒體對事實視而不見,繼續重複謊言和作出卑劣操作,對此堅決反對。

政府總部。FB圖片

政府總部。FB圖片

至於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發言人表示,一直是根據黎智英本人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發言人指出,由於黎智英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應評論有關案件以圖干預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但有關媒體仍繼續顛倒是非、公然抹黑黎智英的羈押情況和醫療服務安排,企圖向特區法院施壓,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