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再有一名懷疑被誘騙到東南亞禁錮的港人獲釋,現時安全。
保安局(保安局FB圖片)
保安局回覆查詢時表示,該名人士已獲救,局方的專責小組正全力協助該名港人盡快返港。抵港後,專責小組會繼續跟進該人士的個案。
保安局FB資料圖片
保安局說,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早前接獲一名港人親友求助,並即時透過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駐緬甸大使館、中國駐泰國大使館、緬甸駐港總領事館、保安局專責小組等,跟進及提供協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9日表示,在港人懷疑被誘騙到東南亞國家被禁錮從事非法工作的案件中,政府做了很多不同工作,包括與其他國家進行情報和資料交換。
前區議員余德寶在社交專頁,引述有關港人的家屬表示,這名港人19日晚上從緬甸詐騙園區獲救,現已身處泰國一個安全的地方。
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較早前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發言人說,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發言人又說,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