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三(2月5日)進行第128天聆訊,續由黎智英第36日作供。控方就黎智英與陳梓華有關初選的對話提問。陳早前供稱,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與黎第四次見面時,黎著他把初選的事讓年輕人知道,認為初選可集中「黃絲」票源,吸納年輕人票源。如果素人在初選中敗選,最終立法會選舉時,票源可以流向「老泛民」。黎在辯方主問時否認有說過,指自己沒留意、亦不涉及初選。
黎智英案第128天
控方引述黎與民主黨李永達於 2019 年 12 月 15 日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顯示黎向李永達發送「徒弟」李兆富(Simon Lee)的電話號碼,指李兆富是「初選軟件的始作俑者」,有問題可以直接請他到場示範,在運用和設置方面他都可以幫忙。又指李兆富「幾乎可當是我的學生」,怎麼麻煩他都會熱心幫忙。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問黎智英當時是否已與李永達討論初選,黎指不知道,可能對方向黎查問關於初選方法一事。控方再指,訊息顯示,黎讓李永達聯絡李兆富處理初選投票軟件,以給予協助。黎確認。法官李運騰問,李兆富當時已備妥軟件?黎指,李永達當時問如何進行初選,相關軟件由歐洲開發,並非由李兆富開設,只是他比較熟悉網上投票。
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關注,同年 11 月 25 日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發訊息指「Goal now should be a path to getting inside the CE process (現在的目標應該是進入『CE process』路徑)」。黎稱,訊息提及立法會選舉,但非初選。黎又指泛民提出的初選與郭明瀚訊息無關,因當時大家已關注?票情況,懷疑會有一些「false candidates (假候選人)」為了?票而參選,隨後戴耀廷開始組織初選。
控方展示 2019 年 12 月 12 日黎向李兆富發訊息,要他幫忙尋找電子投票軟件。控方質疑,是黎智英向李提出要找投票軟件?黎指,李兆富在此訊息前已談及電子投票軟件。黎又在提問下指,他在發訊後翌日與泛民等人用膳,眾人同意使用網上軟件投票,所以數天後他便著李永達找李兆富。控方指,李找到軟件後,與黎談及費用事宜?黎確認。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再問,黎與泛民飯局當天有誰在場。黎指有李永達、何俊仁、林卓廷、李卓人等。控方問及戴耀廷及區諾軒是否在場?黎指不在,稱與他們二人不熟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12月24日)對個別所謂人權專家就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定罪判決作出的不實批評,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有個別所謂人權專家,根本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並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就肆意發動攻擊,污衊和攻擊特區政府,及以卑劣的政治操弄,不斷渲染黎智英應立即獲釋。他們完全是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其干預法庭判刑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法庭的定罪裁決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發言人指出:「這些所謂人權專家又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言論和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本案公開審訊中,清楚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任何借本案炒作詆譭香港特區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人,都是歪曲事實、毫無誠信之徒。我們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政府總部。FB圖片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促請有關所謂人權專家認清事實,停止作出任何毫無根據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