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蘋果》高層續求情 辯方:陳沛敏和林文宗量刑起點應在10年以下 法官提案例反駁被告角色的量刑比重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蘋果》高層續求情 辯方:陳沛敏和林文宗量刑起點應在10年以下  法官提案例反駁被告角色的量刑比重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蘋果》高層續求情 辯方:陳沛敏和林文宗量刑起點應在10年以下 法官提案例反駁被告角色的量刑比重

2026年01月13日 14:51 最後更新:17:2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認罪的同案另8名被告周二(1月13日)續在西九法院進行求情。《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代表大律師要求量刑起點為最低的10年,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且陳不止一次就《蘋果》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而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指,林只負責《蘋果》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無關,且林第一時間認罪,其角色有限,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法官已聽畢所有被告的求情,指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

此外,多名辯方大律師均提到終院裁決「呂世瑜案」的案例,冀法庭量刑時除考慮案件嚴重性,亦同時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比重。惟法官亦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無提及被告角色。

更多相片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

陳沛敏。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除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外,其他認罪被告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 前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其中,張劍虹、李宇軒及陳梓華已於周一(1月12日)完成求情。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9名被告早上10時陸續進庭。黎智英穿着米黃色外套,精神良好,入庭後向公眾旁聽席微笑示意,以口型對話,親友則舉拇指示好; 頭髮灰白的張劍虹穿黑色羽絨外套;穿藍色外套和藍口罩的陳沛敏,甫入庭即和律師傾談;羅偉光穿黑西裝外套,戴白色口罩和黑框眼鏡;林文宗穿卡其外套 ,向親友揮手微笑;馮偉光和楊清奇均穿黑色外套;而陳梓華則戴綠色口罩,李宇軒穿黑色外套和襯衫到庭。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昨(12日)指,勾結外力罪僅分為2級,最嚴重的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grave nature)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庭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等,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勾結外國勢力罪,沒明確提及「首要分子」字眼,法庭量刑仍須考慮有關因素。他指,基於陳沛敏角色有限(limited role),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辭任《蘋果》副社長一職,認為她屬「罪行重大」級別的最低刑期,即以10年為量刑起點,並應受惠於《國安法》第33條,獲50%減刑,即減至跌出刑罰下限。

法官李運騰指,陳後期才辭職,李國威同意,指陳在首次被捕獲釋後辭職,而《蘋果》數天後停刊。

陳沛敏。

陳沛敏。

辯方指陳沛敏曾多次提出反對意見 惟黎智英一意孤行

李官續問及,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提供重要協助及頂證黎智英,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國安法》33條所指的減刑條件是否適用於其判刑,辯方同意,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此前陳沛敏還不知道涉案《蘋果》文章屬違法。雖然陳沛敏負責《蘋果》的印刷版,但她不止一次就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也曾把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下架,辯方舉例2020年10月16日黎提出要做像《頭條新聞》般的電視節目時,陳沛敏提出反對,另陳也曾反對「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惟最終黎一意孤行。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提到,陳沛敏自少喪父,由母親獨自撫養成人,其學業成績優越,畢業於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系,1996年加入《蘋果》,她熱愛傳媒及記者的職業,其工作表現被同事和上司認同,更屢獲獎項,曾獲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到日本採訪日本311海嘯。

辯方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第三期末癌症,陳在求情信指她感後悔,她本應要謹守傳媒原則,當時她已感不妥當,知道要及早離職,但因身體出現嚴重問題,需要治療,也有沉重的經濟負擔,不能隨意離開工作崗位;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高齡及患有腦退化症,陳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其母、妹妹、朋友和前同事都有為她撰寫求情信。另陳亦曾協助「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籌款高達3億元。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羅偉光為《蘋果》慈善基金董事

《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求情,除書面求情陳詞,庭上補充指,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慈善基金的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求情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的中文印刷版,與《蘋果》英文版、網上版及評論版職責無關,林的角色非常有限,僅是協助陳沛敏,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並讓他得到認罪的刑期扣減。但法官李運騰稱,如案件屬「罪行重大」,量刑起點最低為10年。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林文宗只負責《蘋果》中文印刷版 角色有限

沈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以一宗100人的串謀案件為例,必然有人是主腦詳細布局,也有人參與較少,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如打劫案只負責駕車接劫匪的司機,則只是輕微角色,應獲最低的刑罰。

辯方指,林擁有「Impeccable character (無可挑剔的品格)」,呈上由林文宗自己、妻子、教授、老師,前同事,朋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包括他作為新聞從業員,曾撰文揭發香港部分救生員不符資格的問題,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曾就案件的問題接觸該法官,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亦對林有高度評價。 辯方指,面對《國安法》控罪,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公民及新聞工作者,一直晉升至執行總編輯。他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違例外,沒其他刑事案底,林希望早日出獄,可照顧年邁的父親,其母親早年已因病逝世,強調林只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聽從指示。

辯方續指,在本案的串謀中,沒有決策的角色,他參與串謀的方式,僅是基於他編輯及發表的文章,而不是通過會面的對話方式來參與,而他在2021年6月23日、即《蘋果》結業前一日已辭職,並在此前要求召開董事局會議,建議公司作出結業決定,其辭職就是想切斷聯繫,停止串謀,符合《國安法》33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但法官質疑,林只是在有多名《蘋果》高層被捕後才辭職,並非「自動放棄犯罪」。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展示證據,顯示《蘋果》結業前的最後一版,林文宗曾參與審閲;辯方反駁,因當時為2021年6月24日,林仍在職,需執行職務。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量刑分級,勾結外國勢力罪在刑罰上分為兩級,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指,如林被定為「罪行重大」,並以10年為量刑起點,即使林認罪,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惟如獲裁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林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指,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問及,假如有一群人決定要炸毀政總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明知串謀而參與犯案的人應如何量刑?辯方指,此為最嚴重的控罪之一,法庭可裁定每人都屬「罪行重大」,但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官再問,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蘋果》管理層的飯盒會等。辯方則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會影響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惟李官再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並無提及被告角色。辯方指,該判詞開首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強調法庭量刑分級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辯方指,若法庭拒納因應林的角色,而把他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條的特別情況減輕刑罰,把林由「罪行重大」的分級降為較輕的分級。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馮偉光非《蘋果》核心圈內 僅翻譯文章

 代表《蘋果》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馮偉光沒有參與重要的高層會議,如飯盒會或編輯會議;但李官反駁,他不是沒有參與,是當時還沒未在《蘋果》任職,辯方指馮明顯不是《蘋果》的意識形態核心。 但李官關注,《蘋果》開設英文版的目的是擴大在外國的影響力,與馮加入《蘋果》的時間脗合;辯方解釋,馮只是在最糟糕的時機加入《蘋果》,惟他也不太知道高層的決策,因他知道的消息太少,故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  

法官李運騰問及,是否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罪行重大的案件後,可為各被告採用不同的刑罰準則個別量刑?蔡指,各被告在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認為法庭應按各被告的個人行為單獨考慮他們的罪行嚴重性,並重申馮當時雖是《蘋果》英文版執行總編輯,但他負責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2022年他曾建議一些文章,惟都沒被採納。

辯方指,求情信指馮思想溫和中立,品格良好,亦是他沒參與意識形態核心圈的原因,也從未參與發布煽動文章,冀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楊清奇僅為聽從指示的「籠中鳥」

代表《蘋果》前主筆及論壇版主管楊清奇的大律師江小菁求情指,楊清奇出身於普通家庭,被捕前為家中經濟支柱,20年勤懇工作,生活樸素,只是一名中層員工,充其量只是鳥籠中的「老鳥(old bird)」,聽從他人指示,無法參與編輯決策。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意識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他也只能繼續遊走於「灰色地帶」,用有限的能力來規避,當意識到自己犯錯,為時已晚。

辯方指,楊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協助的被告,在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打開了第一個缺口,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資訊、手機和電腦等,顯示其悔意;惟楊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創傷,是還柙期間其妻病重,其獨子須辭工作全力照顧母親,故現楊出獄後只有一個打算,便是退休及全力照顧妻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關注黎智英服刑中案件的獲釋期

就昨日提到黎智英還柙時體重一度上升,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已就黎的體重找到相關紀錄,證實2020年其體重為85.7公斤,接近2024年的紀錄。

另黎智英目前正就另案服刑中,法官問及他最快何時獲釋,彭指,如黎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可於 2026 年 6 月獲釋,若不獲減刑,則於2028年5月獲釋。李官關注處理判刑整體性的問題;杜官指,涉及科技園欺詐案的上訴,上訴庭曾表示可在今年1月15日前裁決,惟彭向法官表示,至今仍未收到通知會有判決。

就《蘋果》慈善基金背景 辯方需時7日確認細節

此外,就法官關注「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背景,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劉卓言指,料需時7日確認細節;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則指,基金於1995年成立,目的為回饋社會,陳成為《蘋果》總編輯後,有協助管理基金;2017年升任副社長後,就不是基金董事,只偶爾提供協助,惟仍有參與慈善。 代表羅偉光的大律師謝志浩確認,羅是基金8名董事之一,負責管理及審查受助人資格,由2017年持續至他被捕。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與同案另8名被告周一(12日)起進行求情。代表《蘋果》前社長及《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大律師求情指,張的角色被動,僅聽從主腦黎智英的指示,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試圖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行為的影響,以「35+顛覆案」中的區諾軒為案例,冀法庭考慮角色而減刑55%。惟法官指,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庭上讀出其他被告的背景。張劍虹在香港出生,擁有傳理學學位,並無刑事紀錄,曾擔任《蘋果日報》的社長及行政總裁;陳沛敏在香港出生,此前並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擁有商業學位,被捕時是《蘋果》副社長;羅偉光在香港出生,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被捕時是《蘋果》總編輯;林文宗在香港出生,曾於2018年涉酒駕,在香港接受教育,教育程度是碩士,2019至2022年期間擔任《蘋果》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在香港出生,此前無刑事紀錄,擁有社會科學及傳理系學位、及哲學碩士,之後英國進修國際關係碩士,是《蘋果》英文版總編輯;楊清奇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被捕前是《蘋果》主筆。

控方透露,3名被告張劍虹、陳沛敏及林文宗均依賴《國安法》第33條,即若3人曾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便可獲得減刑。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問及,辯方張劍虹何時曾開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代表被告張劍虹求情的大律師劉卓言指,黎智英欲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作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嘉賓時,張劍虹曾向黎指此舉「會唔會好敏感?」,欲阻止黎智英邀請基恩作客,而在《國安法》生效後,張劍虹曾盡力說服他人不要繼續違法活動;惟法官李運騰問及,法律上要完全中止個串謀,惟承認量刑是考慮被告有無盡力,但字面上要看相關活動有否中止才可受惠,惟是酌情權的比重。

劉指,無論從《基本法》和《國安法》而言,都是一個比重(weight)的問題,提出在「35+顛覆案」中的被告區諾軒都因嘗試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獲55%的刑期扣減,認為張劍虹的情況類似。劉續補充,張劍虹的求情信提到,當黎智英被捕後,張即與《蘋果》管理層商討,把黎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及相關文章下架,如「攬炒十步曲」及「暴徒訪問」等。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近乎「金手指」程度。

劉指,若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10年,辯方認為張只是次要角色,黎才是案件主腦,應被判5年或以下刑期。

李官指,《國安法》第20條及 22 條在決定判刑時有兩個要求,即被告是否主腦或「罪行重大」(Grave Nature),而29條則只有一個要求,就係「罪行重大」(Grave Nature),即只看控罪的嚴重性,而不理會被告的角色。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是指即使屬於「罪行重大」,法庭都要考慮被告的角色;辯方同意,指若法庭認為「罪行重大」的刑期是10年以上,惟是10年抑或20年就要考慮角色,而張劍虹只是次要角色(Minor Role),且受主腦指示,故應以10年為量刑起點。

李官確認,相對之下,黎在串謀中扮演更重要角色,而張劍虹的角色、加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有接近「金手指」(supergrass)程度,刑期扣減可由55%至接近三分二。惟李官認為,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辯方指,張想減低罪行的破壞程度,如在《蘋果》內部舉辦《國安法》相關的講座等,強調張不是主腦,無控制權,只能減少報道的影響,指張雖然是行政總裁,但沒有實際權力,只能聽從指示。 

此外,辯方指,張自中學受洗成基督徒後,持續上教堂,在大學期間參與教會服務,之後又把入息的10分1捐給教會,又把500萬捐給「蘋果慈善基金」幫助基層癌症兒童等;張又在中文大學教授新聞寫作,證明其品格良好;又指張劍虹已顯示出巨大悔意,希望法庭可考慮張的角色,與黎相比,只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望法庭輕判。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仍有市民在法院外排隊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