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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華盛頓郵報》及《華爾街日報》斥文章歪曲真相意圖破壞香港及國家聲譽

政事

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華盛頓郵報》及《華爾街日報》斥文章歪曲真相意圖破壞香港及國家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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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鄧炳強去信《華盛頓郵報》及《華爾街日報》斥文章歪曲真相意圖破壞香港及國家聲譽

2026年02月11日 19:55 最後更新:20:2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3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日前被特區法院判監20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1日去信《華盛頓郵報》及《華爾街日報》,駁斥兩家美媒關黎智英案的評論文章歪曲真相,公然撒謊試圖詆毀香港及國家的聲譽。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在致《華盛頓郵報》的信中指,該報於2月9日的評論文章《出版報紙的實質死刑判決(A de facto death sentence for publishing a newspaper)》中,完全漠視黎智英案件的證據,屬赤裸裸的謊言及反華宣傳,試圖詆毀香港及國家的聲譽。他指,《華郵》的編輯部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並無權捏造事實,強調法庭的裁決理由及量刑理由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充分顯示法庭嚴格依據法律及證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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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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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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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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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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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指,黎智英及其他8名被告並非因「出版報章」或政治理念而被檢控,而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而被起訴、定罪及判刑。該案是自《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頒布實施以來,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的案件。黎智英被判處總刑期20年監禁,充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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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鄧炳強在致《華爾街日報》的信中就指出,該報於2月9日發表的評論文章《黎智英被判處死刑(Jimmy Lai Gets a Death Sentence)》中,內容似乎更基於編輯部的選擇性記憶,而非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鑒於黎智英案的嚴重性,他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如此重判充分體現了黎智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法院的判決表明,任何犯罪行為都絕不容忍,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惟外部勢力卻選擇無視事實,並聲稱此案是所謂的「政治迫害」。



鄧炳強強調,任何主張某些人應因其違法行為而免於承擔法律後果的說法,無異於倡議某種可以違法的特權,這完全違背法治精神。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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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日前裁定《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作出判刑。保安局局長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剔除《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註冊。

保安局局長11日按《香港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即是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和3間被告公司,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判刑。3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超過300萬元。《香港國安法》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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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謀,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法庭亦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


發言人說,考慮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等相關情況。保安局局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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