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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車溜後5死案司機認罪後再被控 法官指違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下令永久擱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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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車溜後5死案司機認罪後再被控 法官指違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下令永久擱置案件

2025年02月19日 18:19 最後更新:02月20日 13:19

18年北角保姆車溜後衝落行人路致5死2傷案件,司機認罪後再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法官裁決指案件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下令永久擱置。

司機吳耀宗2018年在北角懷疑未拉好手掣,令其保姆車從斜路溜後衝落行人路,導致5死2傷。吳耀宗19年被控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而離開車輛,他承認控罪並判罰款2000元。他案發4年後再被控2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受身體嚴重傷害罪,辯方質疑是一罪兩審,早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

法官謝沈智慧。資料圖片

法官謝沈智慧。資料圖片

被告吳耀宗出庭聽判時坐輪椅,開庭時則以拐杖站立。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作出裁決,指基於案件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下令永久擱置案件,並指控方有誤導法庭之嫌,會考慮投訴。

法官頒下逾200頁判決書,指警方早於2019年已經以兩次檢控的罪名拘捕被告,她質疑控方在首次檢控時,沒有加上較嚴重的控罪,僅以較輕的罪名傳票檢控被告,做法欠缺嚴謹。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謝沈智慧又質疑控方在首次檢控時,經已掌握足夠證供檢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身體嚴重傷害罪,不存在控方所指「構成危駕罪的重要新證據,於傳票控罪後才得到」的特殊情況;又斥責控方不但不斷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混淆,亦無法證明有特殊情況繼續今次檢控,因此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傷害原則,根據普通法運用酌情權,下令永久擱置本案程序。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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