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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新邨居民申擱置「平屋」勝訴裁決獲批 居民兒子申請加入聆訊則被拒

法庭事

大坑西新邨居民申擱置「平屋」勝訴裁決獲批 居民兒子申請加入聆訊則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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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新邨居民申擱置「平屋」勝訴裁決獲批 居民兒子申請加入聆訊則被拒

2025年03月14日 00:02 最後更新:00:28

大坑西新邨一名九旬居民申請擱置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去年因她缺席而取得的勝訴裁決,區域法院法官指由於沒有證據證明事主當時確實收到判決,基於公平及廉正的原則接納申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據入稟狀指,94歲李蕙蘭於2024年2月因缺席聆訊而被裁定敗訴須遷出,她同年7月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平屋獲得的「缺席判決」無效。

根據平民屋宇的法律文件,李蕙蘭曾承認其於大坑西新邨租用的單位被其他人佔用,而該人是其兒子翁嘉寶。翁嘉寶及其子女並非大坑西新邨登記可住人士,亦已於2024年8月可以入住公屋,完全無需佔用大坑西新邨單位。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同時,法律文件指出,李蕙蘭從未否認她讓未登記人士入住該單位,如翁嘉寶的聲稱屬實,他與其4名子女在該單位已住了12年,嚴重違反租約。李蕙蘭及翁嘉寶屢次在執達令準備行動後及聆訊前申請法援,但全遭拒絕,因此案件一直被拖延,期間翁嘉寶繼續無理佔用該單位。李蕙蘭於其2024年7月2日之誓詞確認已經搬離該單位,亦沒有基礎或需要繼續佔用。

由於李蕙蘭存檔的誓章表示已搬走,其住所及信箱則被他人非法佔用,法官陳錦泉關注平民屋宇有沒有證據證明李蕙蘭當時確實收到平屋獲得的「缺席判決」判詞。由於平民屋宇就此沒有進一步陳詞,因此陳官稱基於公平及廉正的原則,法庭「真係好緊張人哋有冇攞到(判決)」,最後接納申請,擱置平民屋宇勝訴裁決,並下令平民屋宇方須支付2000元訟費。陳官將於三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另暫不就本案如何進展作任何指示。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此外,翁嘉寶申請加入聆訊,成為第二被告。翁嘉寶在庭上陳詞指他於1960年代為合法住戶,惟於1999年遭平屋在租約上非法刪除其名字。平民屋宇在庭上出示一張表格,顯示李的丈夫(現已逝世)已簽名確認剔除翁嘉寶。

陳官指出,租約列明的租客只有李蕙蘭,翁嘉寶並不持有任何該單位的法律權利。陳官拒絕翁嘉寶的申請,並下令他須向平屋方支付4.5萬元訟費。

另外,大坑西邨居民梁亞端就平屋收樓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將於3月20日進行就「法庭指示」的聆訊,審訊則於今年4月25日進行,為期一天。法庭於去年12月16日開庭,處理包括梁亞端在內13名居民的案件,並將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定於司法覆核聆訊後進行,擬定聆訊日期為今年5月9日。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大坑西邨拒遷居民,法官周四頒下判詞,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5名拒遷居民須將單位交還平民屋宇,他們另須支付相關訟費。平民屋宇歡迎區域法院裁決。

大坑西新邨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興建。資料圖片

大坑西新邨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興建。資料圖片

5名被告為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和譚蕙蘭。 法官陳錦泉於判詞中指,各被告部分依賴的論據指,他們上一代家人已透過相關租購合約或銷售協議,在50年代購入光民村平房的產權。陳官接納平民屋宇一方的陳詞,指相關合約僅涉及租用或購買一所「房舍」,而非業權或產權,而相關的佔用許可證被撤銷或房舍被拆卸後,房舍的權益亦相應消失,因此拒納被告稱保留光民村平房的產權,並在毫無理據下指「權益轉移」令他們持有現時佔用的大坑西邨單位的產權。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陳官指出,譚蕙蘭有關租約含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的說法,明顯地毫無邏輯根據。陳官謂,雖然平民屋宇作為非牟利機構提供平價服務,亦獲政府批地,但不等於平民屋宇作出了隱含的法律承諾,永遠都要續租予某個租戶。陳官遂裁定平民屋宇的租約內沒有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 陳官最終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並命令各被告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他們另須向平民屋宇支付相關訟費等。 

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歡迎裁決,指出平民屋宇作為業主,有權於租約期滿後收回單位,駁回違約佔用者的不合理指控。

平民屋宇重申,在過去20多個月,一直與大坑西新邨的違約佔用者保持溝通,但違約佔用者拒絕達成和解,企圖拖延計劃以達其不合情理目的,與「租霸」無異。平民屋宇唯有以法律程序收回其單位,並向該等人士追討相關損失。

平民屋宇呼籲違約佔用者按法庭判決交回單位,讓大坑西新邨重建工程全面展開,以減低對其他已遷出居民回遷的影響。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 & 558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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