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多人被控於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一名涉案女子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即日被駁回。裁決理由4月11日頒布。判詞指出,上訴人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
上訴庭駁回暴動女子上訴。
案發時21歲的蘇家玉被判暴動罪成監禁3年半,現已服刑完畢,但她仍不服定罪,今年3月20日提出上訴指,原審代表蘇的大律師陳偉強未有清楚解釋作供重要性,導致她失去脫罪機會,並稱大律師的徒弟曾質疑其說法牽強,令她被誤導。律政司則指,蘇曾明言「無論如何都不作供」,難以證明大律師失職。
3名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直指上訴方沒勝訴機會,根本不應提出申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於星期五(11日)頒布裁決理由。判詞指出,申請人的指控是,當控方的證據愈見強勁時,辯方律師應該但沒有堅定有力和正面地建議她作供。但這個指控的前設,是作供會對申請人脫罪有幫助而不是「把申請人腳下的坑越挖越深」。
上訴庭稱蘇家玉對置身暴動現場的解釋,漏洞百出,經不起任何思考。因此,有關的上訴理由不但不成立,而且根本不應被提出。上訴庭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有關的上訴,維持原有的有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151/2022
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2021年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後,未能因為行為良好提早獲釋。馬俊文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敗訴後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五(5月16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表示懲教署長應將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懲教署一方則指,其實署長已對馬的個案進行年度覆核惟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6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審理。上訴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根據《監獄釋囚條例》,懲教署長應將服完三分二刑期、行為良好的囚犯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是否讓他提早獲釋,否則馬俊文被剝奪相關權利,有違《香港人權法案》中「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的條例。但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懲教署長須信納提早釋放囚犯不會不利國安,才能轉介個案;質疑條例中「國家安全」定義太寬和模糊,令很多囚犯個案都會變成不符合國安利益,懲教署長無法轉介個案給委員會考慮,包括馬的個案。但法官潘兆初反駁稱,個案轉交委員會是酌情權,而非權利。
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則指出,馬俊文不獲減刑後,需要繼續服刑至少一年,直至署長對其個案進行年度覆核。惟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署長未能信納他不會不利於國安,不獲署長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6個月內頒下判詞。
馬俊文預計今年11月刑滿獲釋。
馬俊文於2021年11月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而被判囚5年9個月。後就判刑上訴得直,獲下調刑期至5年,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後,未能因為行為良好獲三分之一減刑,預計今年11月刑滿獲釋。
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指,囚犯能否提早獲釋,屬於懲教署酌情處理,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意圖明顯,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即不只要行為良好,還不可不利國家安全。原審法官並強調,本港「國家安全」法定定義相當明確,會否不利國家安全關乎其是否行為良好,因此李官認為不利國家安全標準並不模糊,清晰明確指導監犯如何自處來提早獲釋。馬俊文並沒有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而加刑,非額外懲罰。
案件編號:CACV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