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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3男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分拆兩案 15歲少年擬認罪 10.31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3男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分拆兩案 15歲少年擬認罪 10.3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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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3男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分拆兩案 15歲少年擬認罪 10.31判刑

2025年10月08日 17:17 最後更新:17:17

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9日拘捕4名涉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組織有關男子,涉參與在台灣成立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3男包括1名15歲少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星期三(10月8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指,第二及第三被告仍等待法援署申請結果;而首被告擬認罪,冀可分拆案件,獲法官郭偉健批准。

3名被告分別為15歲黃姓男學生、陳泰森(26歲,速遞員)及伍始東(25歲,侍應),同被控1項串謀分裂國家罪。

15歲男生擬認罪,第二及第三被告仍在等待法援署申請結果。

15歲男生擬認罪,第二及第三被告仍在等待法援署申請結果。

首被告15歲男生的代表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案情,他擬認罪;而第二及第三被告仍在等待法援署申請結果,尚未知審期,故希望可將首被告及第二、第三被告的案件分拆,得悉控方會完全配合辯方要求,獲郭官批准。

控辯雙方曾商議於10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辯方表示,首被告於10月21日滿16歲,希望可在其16歲前處理求情及判刑。辯方又稱,按照《香港國安法》判刑3級制,首被告的刑罰最多為第二級,又指首被告在被拘捕後,交代犯罪事實,冀可爭取教導所報告。

惟郭官關注,若在10月14日前處理,只有6日時間,法庭需時索取報告,法官亦需時閱讀。辯方明白及同意法庭顧慮,表示可於其他日期處理。

郭官最終把首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31日處理,期間待索教導所報告;至於第二及第三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11月27日再提堂,期間等候法援署結果。

郭官把首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31日處理,期間待索教導所報告。

郭官把首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31日處理,期間待索教導所報告。

控罪指,3被告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件編號:DCCC1367/2025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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