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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美國人權報告 指涉港部分不實偏頗

政事

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美國人權報告 指涉港部分不實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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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美國人權報告 指涉港部分不實偏頗

2025年08月14日 21:12 最後更新:21:33

香港特區政府就美國國務院所謂2024年度人權報告中有關香港的不實和偏頗內容,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美國重施故技,通過所謂報告,肆意詆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美國一再以政治凌駕法治,將人權問題政治化,企圖干預香港依法施政、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注定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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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官方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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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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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政府新聞處圖片

李家超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政府新聞處圖片

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巴士的報記者攝

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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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柱監獄。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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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入境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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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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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官方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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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居民的人權受《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保障。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維持普通法制度、堅持法治原則、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

在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方面,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美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內容,全然無稽失實。自《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實施以來,美國一直漠視香港在二○一九年發生的大型、持續、重創香港社會民生經濟、無日無之的暴亂,通過不同的所謂報告堆砌故事、穿鑿附會,惡意詆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肆意攻擊,而對《香港國安法》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其霸凌和『雙標』的虛偽面目和行徑表露無遺。」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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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框架,與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一致。《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發表自由、新聞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以及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同時,《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等原則,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為使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受到不可接受的影響,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有限制。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此外,相關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李家超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政府新聞處圖片

李家超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政府新聞處圖片

「事實上,每個主權國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美國就最少有21部,根本沒有資格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指手畫腳。」

「合理和正當地基於客觀事實發表的言論和正當的日常活動,不會構成罪行。不論是《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抑或是香港特區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都只是針對極少部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

至於執法工作方面,特區政府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個人或單位的行為採取所有執法行動,與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與世界上其他執法部門一樣,香港特區執法部門公開因涉嫌犯下嚴重罪行而被通緝的逃犯資料,並要求市民大眾協助緝拿逃犯歸案,有關做法合法和實屬必要,亦符合國際慣例。美國經常對別國公民濫施『長臂管轄』、單邊制裁,其對香港特區依法進行執法行動的抹黑,根本站不住腳。」

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巴士的報記者攝

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保釋安排而言,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此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保釋條件。有一些司法管轄區甚至設有機制,可以國家安全為由,因應案件的具體情況准許未經起訴而長時間拘留。美國所謂報告中針對有關安排實施的內容屬無理抹黑。」

在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方面,特區政府發言人重申:「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深得國際社會推崇。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美國所謂報告中有關懲教院所情況的不實內容,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懲教署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太平紳士獲賦予每月巡視監獄一次或兩次的法定職責。在囚人士可向巡獄太平紳士或循其他途徑作出申訴,包括懲教署投訴調查組、申訴專員公署等。所有在囚人士作出的投訴都會獲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處理。」

「為某囚犯的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第68B條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謂的『單獨監禁』)。有關安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該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

赤柱監獄。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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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所謂報告中有關遣送政策的不實內容,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已實施的『統一審核機制』會一次過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且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更為完善。每位聲請人亦會獲得公費法律支援。」

「目前,入境處一般可即時處理接獲的免遣返聲請個案,而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亦已精簡程序,將處理上訴時間大幅減至約四個月。此外,司法機構一直積極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包括增加人手處理與日俱增的個案,以及精簡相關法庭程序以提高效率等。」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入境處圖片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入境處圖片

「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無論他們的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聲請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當有必要根據相關法例、法庭訂立的法律原則及現行的羈留政策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他們會獲提供足夠的設施。特區政府亦會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以維持他們在香港的生計。目前,香港共有三個羈留設施提供合共940個可羈留免遣返聲請人的名額,佔約15 800多名聲請人的百分之六,該份所謂報告所述有8 700名免遣返聲請人被羈留的說法嚴重不符事實。」

「另外,根據特區政府的更新遣送政策,若聲請不獲確立者就其免遣返聲請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關許可申請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即使有尚待處理的法律訴訟程序(包括向更高級法院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入境處可遣送相關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法庭亦確立了特區政府更新遣送政策是合法和合理的。」

政府總部。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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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憑藉國家堅實支持,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作為世上唯一兼享全球優勢和中國優勢的城市,定必繼續以安全守護人權、以發展促進人權、以合作推進人權,有理有據、有力有節地講好香港特區人權故事。」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王詩麗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期間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及準備文件。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控方今甫開庭指,辯方尚需時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辯方表示由於文件較多,背景報告亦需時進一步搜集。控辯雙方均對押後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他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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