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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批准河套2億元生命健康初創培育計劃 分三階段提供資助

社會事

財委會批准河套2億元生命健康初創培育計劃  分三階段提供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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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批准河套2億元生命健康初創培育計劃 分三階段提供資助

2025年05月09日 16:50 最後更新:16:50

政府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撥款 2 億元,在河套「港深創科園」為從事生命健康科技的初創企業提供孵化、加速等支援,由港深創科園公司負責推行有關的初創企業培育計劃。該款項在星期五(5月9日)的財務委員會上獲得批准。培育計劃會分三階段為企業提供資助及支援。

孫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表示,生命健康科技的研發週期較長,相信計劃可以為初創企業提供初期的資助和支援,吸引更多從事該領域研發的企業及人才落戶港深創科園。他指出,初創就要百花齊放,如今初創企業園區南有數碼港、中有科學園、北有河套創科園,後者將享受「特區中的特區」的便利,方便數據和生物樣本過境,提供吸引性的政策吸引內地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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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財委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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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杰。資料圖片

楊永杰。資料圖片

葛珮帆。資料圖片

葛珮帆。資料圖片

洪雯。資料圖片

洪雯。資料圖片

財委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財委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不少議員認為2年2億的款項和給予初創企業的資助額並不足夠,可能對海內外的創科企業落戶河套區缺乏吸引力。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楊永杰指出,內地為吸引創科人士提供的資助要遠高於香港,例如廣州南沙區對前來就業執業的港澳青年,給予一次性最高12萬元的就業獎勵,另有近20條資助、補助。他認為,如果不夠大手筆,是吸引不到人才落戶。

楊永杰。資料圖片

楊永杰。資料圖片

對此,孫東回應稱,河套創科園建設需時,容納量逐步增長,在目前財務的形況下,2億元是合適金額,可謂「有好過冇」。他表示,培育計劃分不同階段,在啟動階段,每間科企可獲約10萬元資助,而到躍進、加速階段,每間企業則可獲高達幾百萬的資助。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選舉委員會)則提出啟動階段10萬元資助較少,研發階段開支較大,應該將較多撥款放在第一階段,使初創企業有機會生存到下一階段。商界議員嚴剛就提出,若然初創企業在啟動階段成果較好,是否有機會獲得10萬元以外的追加資助。孫東表示,將採取開放態度,考慮對第一階段投放更多資源。若然企業啟動得好,就有機會馬上進入躍進和加速階段。他希望創科園能夠破除舊作法,大膽改革創新。

葛珮帆。資料圖片

葛珮帆。資料圖片

同為選舉委員會的洪雯則認為,文件中提到獲「培育計劃」資助的團隊或企業的計劃項目,不可獲其他政府資助,可能會影響企業申請的積極性。對此,創新科技署署長李國彬強調,該條件是以項目為單位,而不是以公司為單位,相信對企業的意願影響較小。

洪雯。資料圖片

洪雯。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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